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3.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3月13日下午13時20分許,位于普陀區(qū)敦煌路480號的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從業(yè)人員顧偉江在五層外立面裝飾架上擦玻璃時高處墜落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和《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滬府發(fā)〔2009〕12號),由普陀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牽頭,會同區(qū)監(jiān)察局、區(qū)公安分局、區(qū)總工會,并邀請區(qū)檢察院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fā)生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整改措施?,F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宜山路1618號綜合樓5樓,法定代表人:邱今濤,注冊資本:人民幣捌仟壹佰萬元整,公司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yè)法人獨資),經營范圍:服裝、服飾的加工,從事服裝領域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yè)務。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5日,營業(yè)執(zhí)照期限至2027年1月14日,登記機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閔行分局。
(二)死者基本信息
顧偉江,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員(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男,漢族,1990年12月出生,上海市人。
?。ㄈ┧痉ㄨb定情況
2015年3月17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司鑒中心〔2015〕病鑒字第87號),鑒定意見:顧偉江系高墜致頭、胸部損傷死亡。
(四)事故現場情況
敦煌路480號2號樓總高約二十五米。大樓東北角高約十六米有一“L”形外立面裝飾架,裝飾架與地面平行、距東北角東面五米處有一破損口,面積約一平方米。破損口懸掛一銀色人字梯。破損口下方地面有一具男性尸體,尸體面朝上,頭朝東,腳朝西,頭部有血跡,血跡面積約五十公分乘以三十公分。周圍散落若干外立面裝飾塑料塊。大樓五樓東面辦公室外立面裝飾架上有一紅色水桶,抹布若干。破損口距離辦公室玻璃窗約五十公分。現場未見安全帶、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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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未對公司從業(yè)人員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
二、事故發(fā)生情況
2015年3月13日下午13時20分許,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員顧偉江安排公司兩名保潔員王美英、徐鳳秀到五樓總經理辦公室打掃衛(wèi)生。顧偉江安排兩名保潔員在辦公室內擦玻璃門,自己將人字梯放在玻璃窗外的外立面裝飾架上擦玻璃時,不慎從五層外立面裝飾架上墜落至地面。14時15分許,救護車到場,醫(yī)生確認顧偉江已無生命跡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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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偉江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在玻璃窗外的外立面裝飾架上擦玻璃時從高處墜落是本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本起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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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3.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因用人單位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經調查認定:
從業(yè)人員顧偉江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應承擔責任。
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應承擔責任。
建議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從事故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提高思想認識,從根本上強化安全責任意識,真正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堅決消除事故隱患。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根本上提高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總體水平。企業(yè)要督促員工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上海凌迪時裝有限公司“3.13”
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