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次與1715次貨物列車側面沖突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6年12月5日,平齊線三林車站上行出站信號機122.6米處,發(fā)生兩列貨車側面沖突事故,造成死亡3人,機車大破2臺,車輛報廢3輛,大破6輛,損壞線路100米及道岔、信號機等,直接經濟損失約37萬元,并中斷正線行車20小時56分。
12月5日,楊某某與同班副司機杜某某和司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值乘開往四平方向的1706次貨物列車。該車從太平川車站開出后,因故緩慢運行晚點9分鐘。楊某某為恢復正點運行,駕車連續(xù)在滿漢營、豐庫兩個車站超速通過。當列車行駛到保康車站至三林車站之間時,線路調度命令1706次列車在前方三林車站2道停車,避讓下行通過的1715次貨物列車。
楊某某接到調度命令后,沒有試閘、調速,仍然以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超速進站。當列車進入三林車站2道口岔100米處,楊進行第一次短時間減壓。列車行駛到車站中部時,楊見車速未減,又進行了第二次短時間減壓。由于兩次減壓制動時間太短,造成制動機不起作用,列車沖出出站信號機,進入正線。此時,下行的1715次貨物列車迎面駛來,楊某某見狀猶豫不決,錯過了非常制動的時機,致使1706次列車與正在進站的1715次列車側面相撞,造成重大行車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該起行車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機楊某某違章駕駛。按照有關規(guī)定,列車運行“第一停車站站外應當提前試閘調速,然后進站,速度不得超過45公里”。楊某某為恢復正點運行,違反規(guī)定,有章不循、盲目亂干,沒有試閘、調速,竟以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超速進站,又連續(xù)減壓,以致制動不起作用。楊某某違章駕駛,造成重大行車事故,后果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對楊某某作了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