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1次與1312次貨物列車正面沖突
一、事故概況及經(jīng)過
1986年6月12日15時40分,3021次貨物列車與1312次貨物列車在某某車站附近正面相撞,當場死亡4人,輕傷2人,機車報廢2臺,車輛報廢12輛,中斷下行正線行車22小時22分,上行正線行車55小時50分。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2萬余元。
6月12日14時59分,某車站運轉值班員黃某某,電話向某鐵路分局調度所請求3021次貨物列車從甲站向乙站逆向行車(臨時單線行車),調度員張某接電話后,同意黃某某的請求,并向甲站發(fā)布了138號調度命令。但張某疏忽大意,在向甲站發(fā)布調度命令的同時,沒有向乙站發(fā)送命令。15時03分至15時18分,乙站值班員沈某某兩次向張某詢問3021次和1312次列車的運行情況,張均未提及3021次列車逆向行車的調度情況,盲目答復沈某某“1312次乙站通過”。從而造成行車指揮上的重大失誤。
黃某某接到138號調度命令后,也未向乙站通報3021次列車向乙站方向逆向行車的情況,并在3021次列車已經(jīng)從甲站出發(fā)進入正線的情況下,又同意從乙站通過的1312次列車進入該正線,造成兩趟貨物列車于15時40分發(fā)生正面沖撞的重大行車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起重大事故是由于調度員和運轉值班員在發(fā)布調度命令后,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兩列貨車進入同一條上行正線而造成的。張某在向甲站發(fā)布調度命令的同時不向乙站發(fā)送命令,又允許1312次列車在同一線運行;黃某某不向鄰站通報列車運行情況,由于二人的行為導致列車正面相撞,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113條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