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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梁河縣光坪錫礦“7·25”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7月25日,德宏州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發(fā)生事故,造成11名作業(yè)人員被困井下,經42個多小時連續(xù)救援,7月27日凌晨被困人員全部安全救出,直接經濟損失75.3萬元。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對云南省德宏州梁河縣光坪錫礦“7·25”重大坍塌涉險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函》(安委辦函〔2015〕91號),2015年7月28日,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成立了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安全監(jiān)管局副局長湯忠明為組長,德宏州委常委、常務副州長柳五三為副組長,省安全監(jiān)管局,德宏州監(jiān)察局、公安局、安全監(jiān)管局、國土資源局、工會等單位組成的省政府德宏州梁河縣光坪錫礦“7·25”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聘請云南省水文、地質、采礦專業(yè)等方面的專家,深入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技術調查工作,并邀請德宏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綜合分析和專家技術組論證,查清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類別、經濟損失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梁河縣光坪錫礦概況

梁河縣光坪錫礦位于德宏州梁河縣河西鄉(xiāng)絲光坪村,距縣城18km。該礦于1984年12月31日首次以梁河縣絲光坪鄉(xiāng)錫礦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梁集工字253號),屬村辦集體所有制企業(yè)。1990年10月10日,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梁河縣河西鄉(xiāng)絲光坪錫礦,法定代表人為徐大啟,該礦由第一車間、第二車間、第三車間組成。

1999年,經過十多年的開采,梁河縣光坪錫礦地表礦石基本采完、礦石品位下降,礦山生產經營陷入困境。2000年8月,光坪村90%的村民以集資入股的方式,在原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車間、第三車間的基礎上成立了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采選廠、第三采選廠。第二采選廠、第三采選廠分別注冊了企業(yè)獨立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梁河縣光坪錫礦的二級單位。第二采選廠法定代表人為尹有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號為:5331221000433,經營范圍為錫精礦采選,2008年2月17日進行了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為:72529521-3。第三采選廠法定代表人為陳永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號為:5331221000434,經營范圍為錫精礦采選,2008年2月18日進行了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為:725294800。2008年8月17日,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梁河縣光坪錫礦,法定代表人為楊祖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號為:5331221000354,經營范圍為錫精礦采選;2009年3月17日進行了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為:219120963。2008年,光坪村沒有入股參加第二采選廠、第三采選廠的部分村民又恢復了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一車間沒有辦公場所,沒有建設選礦廠。一車間為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第二采選廠和第三采選廠的礦山部分為一個獨立生產系統。

2000年10月31日,梁河縣光坪錫礦取得由德宏州礦產資源委員會辦公室頒發(fā)的采礦許可證,2011年10月30日到期后,由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進行了延續(xù),證號為:C5300002011103140119703,有效期為:2011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采礦證許可為地下開采,生產規(guī)模為3萬噸/年,開采深度為1795-1660m。2012年11月16日,梁河縣光坪錫礦取得云南省國土資源廳擴大礦區(qū)范圍批復《(滇)礦復〔2012〕第70號》,開采深度為2150—1400 m。

2006年12月、2008年11月,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首次取得由德宏州安全監(jiān)管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2009年11月,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獲得了德宏州安全監(jiān)管局延期換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2012年梁河縣光坪錫礦提出延期換證申請,要求對兩個獨立生產系統(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和第三采選廠)分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申請材料經梁河縣、德宏州安全監(jiān)管局逐級審查同意后,德宏州安全監(jiān)管局上報了《德宏州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申請明確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主體的報告》(德安監(jiān)管〔2012〕29號),2012年12月18日,云南省安全監(jiān)管局為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分別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手續(xù)。證號為:(云)FM安許證字〔2012〕0707、(云)FM安許證字〔2012〕0710,有效期分別為: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

(二)梁河縣光坪錫礦經營管理情況

梁河縣光坪錫礦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法定代表人楊祖慶沒有參與礦山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上由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采選廠、第三采選廠、一車間3個經營實體各自獨立生產經營。

梁河縣光坪錫礦礦山現有采礦、生產探礦工程主要是1798、1726、1688、1630中段平硐,其它坑道已封閉。1798中段與下部三個中段沒有聯通,是一個獨立的生產系統;1726、1688、1630三個中段是一個獨立的生產系統,各中段之間相互聯通。

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主要開采1798中段,采出的礦石直接銷售給附近的云錫梁河公司,2014年3月該經營體解散,1798中段坑道停產封閉;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采選廠主要開采1726至1688中段;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在1630中段探礦,在距1630平硐口1405 m處西側支巷60 m處向上掘進一條人行天井,穿過1726中段又向上掘進了40 m在1758水平施工了一條長60 m的1758探礦平巷。3個生產經營單位雖然有過約定,在同一個采礦證范圍內的不同中段開采錫礦,但實際開采過程中存在無序開采、交叉作業(yè)等現象。

(三)事故單位情況

事故發(fā)生在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1630探礦平硐。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有職工134人,法定代表人為陳永益,廠長濮永剛,選廠日處理原礦能力為150噸,選礦工藝為浮重選。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2002年開始施工1630探礦平硐,2004年掘進到約1000m左右因未探到錫礦停止施工,2012年又恢復施工至今,主巷道長約1590m,其它3條支巷共施工約500m,坑道施工負責人為王明升。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5年7月25日5時,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第一班礦工共計11人在組長王興能的帶領下進入該礦第三采選廠1630探礦平硐主巷道掌子面進行掘進作業(yè),6時30分,在坑道內推著礦車往外走的礦工劉永萬發(fā)現距作業(yè)面200米左右的主運輸巷道被坍塌物封堵,就向組長王興能報告,王興能立即帶領被困礦工開展自救。7時左右第二班尹可武班組礦工徐光受、尹兆萬在進入1630坑道后發(fā)現坑道被堵,7時30分尹兆萬跑到坑口將情況報告給坑道值班員王興相,王興相立即向坑道負責人王明升報告,7時50分王明升將井下發(fā)生事故情況電話報給了在梁河縣城的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廠長濮玉剛。

事故發(fā)生后,最先發(fā)現主坑道被堵的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第二班尹可武班組8人和隨后進入坑道的吳體偉班組10人,在事故現場立即開展救援工作,9時左右,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廠長濮玉剛到達事故現場,組織企業(yè)管理人員、其他班組、選礦車間共70余人參加救援,在救援2小時后,仍未發(fā)現冒頂位置,濮玉剛又安排工人到上部其它坑道查看,認識到事故的嚴重性,于12時左右分別用電話向河西鄉(xiāng)、梁河縣安全監(jiān)管局領導進行了匯報,請求增援。

梁河縣安全監(jiān)管局領導接到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電話報告后,立即向梁河縣人民政府值班室、德宏州安全監(jiān)管局值班室以及縣主要領導進行了報告。梁河縣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成立了以縣委副書記、縣長李奇為組長,常務副縣長趙家德為副組長的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帶領梁河縣安監(jiān)、國土、人社、民政、工信、公安、消防大隊、衛(wèi)生、工會、監(jiān)察、交通、電力、通信、德宏礦山救護隊、武警、公安邊防、解放軍官兵等各方救援力量以及河西鄉(xiāng)政府等單位有關人員趕到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德宏州委書記王俊強、州長龔敬政、州委副書記何汝利、常務副州長柳五三、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郭志德、副州長刀曉瑞等領導立即趕赴現場,指揮各級各部門全力投入救援。

省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劉慧晏副省長立即率省政府工作組于7月26日零時20分抵達事故現場,成立了由省、州、縣三級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救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辦公室、搶險救援組、衛(wèi)生醫(yī)療救護組、群眾安撫組、宣傳報道組、后勤保障組、供電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治安穩(wěn)定組、事故調查組等9個工作組,全力開展救援工作。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派出周彬監(jiān)察專員、礦山救援指揮中心鄒維綱主任帶工作組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7月26日16時,省委李紀恒書記、省長陳豪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指揮部調集各種救援力量全力開展現場救援。在救援過程中,德宏州、梁河縣、河西鄉(xiāng)各級各部門出動救援人員1824人次,出動車輛89輛,動用各類救援設備800余套,省安全監(jiān)管局調集大理、保山2支礦山專業(yè)救護隊,通過不間斷輪班作業(yè),至7月27日1時11分,11名礦工被成功救出,無人員傷亡,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結束。

三、事故調查取證情況

(一)梁河縣光坪錫礦礦區(qū)地質情況

梁河縣光坪錫礦開采的礦體屬原國家出資探明的云南省梁河縣河西鄉(xiāng)來利山錫礦區(qū)絲光坪礦段的主體部分。礦區(qū)地層為中石炭統淺變質碎屑巖,巖性以砂巖、板(泥)巖為主,夾有大理巖層,富水性弱—中等,屬較軟巖體。礦山開采的Ⅴ4號礦體賦存于中石炭統淺變質碎屑巖的斷層破碎帶中。

礦區(qū)地質構造發(fā)育,光坪錫礦處于三鍋疆—來利山斷裂帶內,其中F6斷層呈近南北向S形展布,長度大于5000m,縱貫光坪錫礦,在礦區(qū)內傾向東,傾角70°—90°;F15斷層呈北西向展布,橫貫光坪錫礦南部,長度1000m,破碎帶寬5—40m,斷層傾向東,傾角15°—35°,是礦區(qū)的主要容礦構造;在礦區(qū)西部被F6斷層切割。

(二)梁河縣光坪錫礦“7·25”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發(fā)生“7·25”事故的地段位于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1630中段探礦平硐內。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在1630中段1405m處,向西60米支巷內沿270°方向以約45°坡度向上掘進一條斷面1.7m×1.4m的人行天井,穿越1726中段向上約40m后,在1758m標高掘進有一條60m長的探礦平巷(盲巷),并在1726中段施工了一條聯絡巷。

本次事故堵塞1630探礦巷道的堆積物來自1726中段以上的人行天井上部1758平巷坍塌。

經調查,地表距1758平巷高差約150—180m,地面未發(fā)現變形和塌陷跡象。從堆積物碎石體特征來看,坍塌層位處于F6斷層西盤片理化板巖帶,該帶受斷裂影響裂隙發(fā)育,透水性相對較好,地下水富集易增加荷載,軟化板巖巖體,致使1758平巷產生巖體坍塌,呈粘稠狀的碎屑流沿人行天井下瀉至1630平硐后,沿平硐向南流出49m,向北流出40m,淤塞井巷,造成事故。

(三)梁河縣光坪錫礦技術報告情況

2010年以前,梁河縣光坪錫礦沒有完整的地質勘探資料,沒有開采設計,礦山只是參考由云南地質礦產開發(fā)局第四地質大隊提交的《梁河縣光坪錫礦小礦簡測地質報告》、《梁河縣光坪錫礦開采設計方案說明書》的相關資料進行開采。2010年后,梁河縣光坪錫礦委托地質勘查單位進行了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委托設計單位補做了礦山開采設計及安全專篇,但礦山未按設計開采,一直采取邊探邊采的方法進行探礦采礦。

1.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云南省梁河縣光坪錫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中核實的高程、儲量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中的高程和采礦證上載明的高程不相符。

2010年9月25日,騰沖縣金山地礦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云南省梁河縣光坪錫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核實范圍為開采深度(標高)為1890--1750m;2010年9月1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出具的《云南省梁河縣光坪錫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云國土資礦評儲字〔2010〕274號)中標明開采深度(標高)2150--1750m;2000年10月31日,德宏州礦產資源委員會辦公室頒發(fā)的梁河縣光坪錫礦原采礦證載明的開采深度為1660--1795m,高程范圍1750--2150m,梁河縣光坪錫礦現有的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深度1795--1660m。

2.礦山開采設計安全專篇

2012年5月,云南金誠信力合礦山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編制的《梁河縣光坪錫礦V4礦體采礦工程開采設計說明書》、《梁河縣光坪錫礦V4礦體采礦工程開采設計安全專篇》與開采現狀不相符。

據調查,設計單位依據《云南省梁河縣光坪錫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核實的采礦證范圍內1795--1750m之間的資源量,及其1750--1660m之間原國家出資探明的資源量進行開采設計編制工作,但儲量核實報告中沒有對1750m以下礦山已有的1726、1688、1630中段等工程進行描述,相關圖件中也沒有標注。設計單位也沒有對礦山原工程狀況進行認真踏勘,編制的開采設計與當時的實際狀況相脫節(jié),不符合礦山的實際,不能夠指導礦山開采工作礦山未按設計開采。

3.礦山安全現狀評價和安全標準化評審報告

2012年11月、2013年10月,昆明陽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了《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采礦工程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地下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審報告》。由于該公司沒有認真查閱礦山開采設計,沒有對礦山安全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出具的報告與礦山現狀不相符。

4.礦山歷史上超層越界開采

礦山現有的部分采礦、生產探礦工程歷史上存在超層越界問題。

2003年梁河縣光坪錫礦開始施工的1688平硐開口位置,在西部超采礦證范圍22米。2002年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開始施工的1630探礦平硐開口位置,在采礦證許可最低標高1660m以下30米,在西南方向超采礦證范圍70米。2010年,地質勘查單位對該礦山進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測量時發(fā)現硐口位置在采礦證范圍以外,向企業(yè)指出了1630探礦平硐越界問題,2012年11月16日,梁河縣光坪錫礦在省國土資源廳辦理了擴大礦區(qū)范圍批復,開采深度為2150—1400 m。

(四)事故發(fā)生前梁河縣氣象情況

梁河縣氣象局降水實測資料顯示,2015年7月15日至24日出現持續(xù)降雨,10天總降雨量249.4mm,其中17—19日出現連續(xù)3天大雨天氣,23日出現暴雨,24日出現大雨,強降雨在當地也屬少見,連續(xù)強降雨為地下水下滲并富集于片理化板巖帶提供了特殊條件。

(五)事故發(fā)生前安全監(jiān)管情況

2015年1至7月份,梁河縣人民政府,縣安監(jiān)、國土和河西鄉(xiāng)等部門認真落實云南省、德宏州《關于進一步加強春節(jié)期間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有關設備及工藝的通知》、《關于切實做好春節(jié)后停工停產非煤礦山企業(yè)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于做好汛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梁河縣印發(fā)了《梁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梁河縣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fā)了云南省、德宏州安委辦《關于切實強化安全生產大檢查立即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家排查隱患工作的緊急通知》(梁安委〔2015〕14號)。在及時將以上文件下發(fā)到各有關企業(yè),要求企業(yè)認真加以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安全監(jiān)管的同時,梁河縣開展了針對非煤礦山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礦山攻堅克難、轉型升級、安全防汛度汛工作,深入開展“專家會診監(jiān)管、風險分級監(jiān)管、微信助力監(jiān)管”活動。梁河縣安全監(jiān)管局分別于2015年1月12日、3月17日、5月19日、7月8日對該礦進行4次檢查,省級聘請的非煤礦山專家實地開展檢查1次,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當場書面告知企業(yè),責令進行及時整改。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礦山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1630人行天井上部施工的1758探礦平巷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1630探礦平硐深部500米左右為獨頭掘進工作面,沒有第二個安全出口,存在重大隱患。

2.當地少見的長時間強降雨連續(xù)下滲,富集于礦區(qū)F6斷層西盤片理化板巖帶,在增加荷載的同時,軟化巖體,致使1758探礦平巷巖體坍塌,粘稠狀碎屑流沿人行天井下瀉,淤塞人行天井和1630井巷的部分段位,造成事故。

(二)間接原因

1.礦山開采秩序混亂。多年來,梁河縣光坪錫礦在1 個采礦證范圍內,在礦山資源不清、沒有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的情況下,分別由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采選廠、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開采同一個礦段,邊探邊采、無序開采,交叉作業(yè),長期超層越界開采。

2.礦山未按設計開采。2012年5月,礦山委托設計單位補做了礦山工程開采設計和安全專篇,但礦山一直沿礦脈邊探礦邊采礦,開采設計和礦山開采形成兩張皮。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井下特種作業(yè)人員未全部持證上崗。

4.技術服務機構工作不到位。騰沖縣金山地礦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采礦證開采深度1660--1795m范圍內的資源儲量沒有進行認真核實;云南金誠信力合礦山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編制的礦山開采設計依據不充分、沒有結合礦山原有工程進行設計,補做的礦山開采設計不能夠指導礦山開采工作;昆明陽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對礦山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出具的安全現狀評價和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審報告與礦山實際情況不相符。

5.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國土資源部門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長期超層越界開采,未及時有效制止,特別是2002年開始施工的1630探礦平硐超采礦證范圍未深入礦井檢查督促整改,地質災害治理有盲區(qū);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把關不嚴,對該礦通風系統不完善、安全出口不符合規(guī)定等重大隱患未能被及時發(fā)現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質

梁河縣光坪錫礦“7·25”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建議

(一)責任單位

1.梁河縣光坪錫礦。該企業(y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存在一礦多證照情況,礦區(qū)內各采選廠獨立生產經營,無序開采,交叉作業(y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1)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管理混亂、開采秩序混亂,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事故隱患和地質災害排查整治工作開展不深入,安全度汛防范措施不扎實,1758探礦平巷、1630探礦平硐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對該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處以罰款20萬元;“7·25”較大涉險事故發(fā)生后遲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21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給予警告,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2012年11月以前超層越界開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二、第三采選廠)。在礦區(qū)內邊探邊采、無序開采,交叉作業(yè),礦山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20號)第三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云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3)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2014年3月,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20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云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注銷梁河縣光坪錫礦一車間安全生產許可證。

2.騰沖縣金山地礦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采礦證開采深度1660--1795m范圍內的資源儲量沒有進行認真核實,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由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批評,責令該公司對其業(yè)務進行全面整改。

3.云南金誠信力合礦山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編制的礦山開采設計依據不充分、沒有結合礦山原有工程進行設計,補做的礦山開采設計不能夠指導礦山開采工作,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由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通報批評,責令該公司對其業(yè)務進行全面整改。

4.昆明陽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對礦山安全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出具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和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審報告與礦山實際情況不相符,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由云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通報批評,列為2015年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重點整頓單位,責令該公司對其業(yè)務進行全面整改。

5.責成梁河縣縣委、縣政府和德宏州安監(jiān)局、國土局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任人

1.楊祖慶,梁河縣光坪錫礦法定代表人。未參與礦山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該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濮玉剛,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廠長。發(fā)生“7·25”事故后,遲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有效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3.陳永益,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該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王明升,梁河縣光坪錫礦第三采選廠1630平硐負責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認真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對該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由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處5000元的罰款。

5.羅維道,時任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局長,現任梁河縣科技局局長。對梁河縣光坪錫礦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把關審核不嚴,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尹可躍,時任梁河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現已退休。未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長期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因退休免于行政處分。

7.楊青安,梁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局長。對梁河縣光坪錫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不嚴,未督促礦山及時有效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8.羅加強,梁河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未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開采秩序混亂、地質災害進行有效的排查治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趙家德,梁河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安委會主任。安全監(jiān)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0.李奇,梁河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安全監(jiān)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由德宏州監(jiān)察局進行誡勉談話,并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檢查。

11.郭山,梁河縣縣委書記。安全監(jiān)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由德宏州監(jiān)察局進行誡勉談話,并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檢查。

12.黃國榮,德宏州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局長。對梁河縣光坪錫礦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把關審核不嚴,安全監(jiān)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13.董自明,德宏州國土資源局局長。未有效督促組織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開采秩序混亂、地質災害進行排查治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認真排查治理礦山安全隱患。要深刻汲取梁河縣光坪錫礦“7·25”事故教訓,加大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力度,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對所有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檢查,督促企業(yè)認真排查消除治理安全隱患,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一律停產停業(yè)整頓。

(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全監(jiān)管、公安、工商等部門認真開展聯合執(zhí)法,嚴厲打擊私挖濫采、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等非法違法開采行為,嚴厲查處以采代探、邊探邊采和不按設計開采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證照不全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要責令停產整改,對一個采礦許可證下多個開采主體無序開采的,要責令立即停產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

(三)扎實開展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工作。要嚴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結合《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非煤礦山“三項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開展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工作,州(市)級政府要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除省級組織排查以外的所有非煤礦山進行逐一排查、對每座礦山的安全條件進行全面檢查,由專家列出問題和隱患清單,并督促企業(yè)及時治理排查出的安全隱患。

(四)加強非煤礦山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抓好非煤礦山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要加強礦山工程合法性核查工作,堅決杜絕越界開采情形的發(fā)生;要加強對地質勘查、礦山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的,要及時依法從嚴查處。

(五)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要嚴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關,加強礦山安全條件論證、現場實地安全檢查,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一律不得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梁河縣光坪錫礦進行整合重組。由梁河縣人民政府對梁河縣光坪錫礦礦區(qū)進行整體規(guī)劃,對礦產資源進行整合,對各生產系統進行重組,對企業(yè)經營方式進行改造,實現一個采礦證、一個礦山開采主體、一個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切實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