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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城市洛市鎮(zhèn)騰達煤礦“11·25”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豐城市洛市鎮(zhèn)騰達煤礦“11·25”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豐城市洛市鎮(zhèn)騰達煤礦“11·25”運輸事故調查組

2019年12月5日

2019年11月25日3時30分左右,豐城市洛市鎮(zhèn)騰達煤礦(以下簡稱騰達煤礦)-330運輸大巷發(fā)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7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江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贛中監(jiān)察分局(以下簡稱贛中分局)會同豐城市監(jiān)察委、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了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及事故地點概況

(一)礦井概況

騰達煤礦位于豐城市洛市鎮(zhèn)境內,屬個人獨資企業(yè)。礦井始建于1999年3月,2001年5月建成投產,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2010年9月,江西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意煤礦6萬噸/年擴建工程項目立項。2015年3月,原宜春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同意煤礦擴建項目竣工驗收。礦井采用立井開拓,布置有主立井、副立井、立風井、輔助提升井四個井筒。

煤礦為低瓦斯礦井,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為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性、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中等。井下布置有2111采煤工作面。

(二)證照情況

騰達煤礦為正常生產礦井,證照齊全有效。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3600002009121120049439,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贛)MK安許證字﹝2018﹞031,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營業(yè)執(zhí)照證號為9136000071653848XX,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礦長李小平,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為362222196209153519,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情況

礦井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李小平,主持礦井全面工作;安全副礦長左春林,兼安全科科長,主管全礦安全工作,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等工作;生產副礦長鄢細根,主管全礦生產工作;機電副礦長劉斌,兼機電科科長,主管全礦機電運輸工作;總工程師闕盼輝,主管全礦技術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為生產副總工程師胡躍進。上述6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均在有效期內。

(四)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為-330運輸大巷液壓泵硐室口拐彎處,距離211運煤上山30m左右。-330運輸大巷全長550m,事故地點巷道斷面為梯形,采用工字鋼支護,巷道凈高1.75米,凈上寬1.8米,凈下寬2.42米。大巷運輸采用人工推車,礦車型號為MF0.75-6型。

豐城市洛市鎮(zhèn)政府應急管理站2019年11月18日安全生產檢查時發(fā)現-330運輸大巷底鼓較多,責令騰達煤礦立即整改。騰達煤礦對部分地段進行了落底調道,但該礦管理人員認為事故地段的底鼓相對較輕,沒有處理。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

11月24日22時左右,礦長李小平組織召開了進班會,胡躍進、溫文衛(wèi),陳九明、朱明禮、游國旺、徐海元、李小輝、盧艷艷、徐礦軍等9人參加,安排在2111采煤工作面采煤,其中徐礦軍為井口信號工,陳九明負責-330運輸大巷單雙軌道交叉點至井底段推車,溫文衛(wèi)負責單雙軌道交叉點至211運輸上山放煤口段推車,其他人在2111采煤工作面作業(yè)。25日3時30分左右,陳九明推空車至單雙軌交叉點,發(fā)現溫文衛(wèi)還沒有出來,就進大巷里面去察看,在液壓泵硐室口發(fā)現溫文衛(wèi)躺在礦車(裝滿煤)的右前方(沿大巷從里向外為前方),捂著胸口呻吟,礦車前兩個輪子掉道。陳九明立即到2111采煤工作面喊人,帶班礦領導胡躍進、班長朱鳴禮等人隨即趕到事故現場,朱鳴禮打電話向調度室匯報井下有人受傷了,然后和胡躍進等人用鋪上竹簾的鐵梯子將溫文衛(wèi)抬至井底,提升至地面,在井口等待的經營副礦長徐華勇、隊長李華興等人立即開車將溫文衛(wèi)送往豐城市人民醫(yī)院救治,25日10時20分,因肺挫傷、頸部氣管損傷、血氣胸造成呼吸衰竭,溫文衛(wèi)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報告及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報告情況

2019年11月25日17時32分,豐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章路生報警,說其岳父溫文衛(wèi)在騰達煤礦受傷,經豐城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隨后,110指派洛市鎮(zhèn)派出所民警到騰達煤礦了解情況,給礦長李小平做了詢問筆錄。之后約20時,李小平給徐華勇打電話,得知溫文衛(wèi)已于11月25日10時20分死亡。

11月26日11時左右,豐城市委辦值班室接到豐城市公安局報告,洛市鎮(zhèn)騰達煤礦11月25日發(fā)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隨即向宜春市委總值班室報告了事故情況。13時左右,豐城市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向贛中分局報告了事故。14時左右,騰達煤礦實際控股人熊旺打電話向洛市鎮(zhèn)分管副鎮(zhèn)長鄢樹清報告了事故。鄢樹清接報后隨即向豐城市政府辦、應急管理局、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報告了事故。

(二)善后處理情況

11月25日,騰達煤礦與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并支付了賠償金。

四、事故現場勘查及原因分析

11月26日中午,贛中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人趕赴騰達煤礦。17時左右,贛中分局、豐城市煤炭工業(yè)管理局派員下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因事故搶救結束后,煤礦恢復了作業(yè),現場已沒有事故的痕跡。觀察巷道兩幫及周圍,沒有擠壓碰撞跡象。經現場測量,彎道處,運輸軌道軌距最大為650 mm,最小為595 mm(標準軌距為600mm),部分地段外軌低于內軌。

根據調查,現場只有遇難者一人作業(yè),礦車前兩個輪子處于掉道狀態(tài),遇難者躺在礦車右前方。

基于以上情況結合醫(yī)院診斷,遇難者是在獨自處理掉道礦車時受傷。

五、洛市鎮(zhèn)對騰達煤礦的監(jiān)管情況

洛市鎮(zhèn)明確了由副鎮(zhèn)長鄢樹清分管全鎮(zhèn)安全生產工作,應急管理站副站長陳發(fā)堅,負責轄區(qū)煤礦日常監(jiān)管和檢查工作,掛礦騰達煤礦。鎮(zhèn)黨政領導班子定期召開了全鎮(zhèn)安全生產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副鎮(zhèn)長鄢樹清帶領陳發(fā)堅等人對騰達煤礦檢查時,發(fā)現該礦-330運輸大巷底鼓較多等事故隱患,遂責令煤礦立即整改。11月23日,應急管理站陳發(fā)堅等人到騰達煤礦對18日所查事故隱患進行復查,確認事故隱患已全部整改并下達了復查意見書。

六、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推車工處理掉道礦車時受傷,導致肺挫傷、頸部氣管損傷、血氣胸,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推車工在發(fā)現礦車掉道時,獨自處理,違章作業(yè)。

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執(zhí)行不到位。事故地點軌道鋪設質量不達標,沒有及時處理;對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的“-330運輸大巷底鼓較多”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徹底,事故發(fā)生地點附近的巷道底鼓未處理。

3.洛市鎮(zhèn)監(jiān)管人員督促煤礦落實監(jiān)管指令、整改事故隱患不嚴不實。

八、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溫文衛(wèi),男,群眾,騰達煤礦推車工。違章處理掉道礦車造成事故。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小平,男,中共黨員,騰達煤礦礦長,主持礦井全面工作,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檢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相關人員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遲報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八十條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31350元)。

3.左春林,男,群眾,騰達煤礦安全副礦長兼安全科科長,主管全礦安全工作。未認真檢查-330運輸大巷軌道運輸安全狀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4.劉斌,男,中共黨員,騰達煤礦機電副礦長兼機電科科長,主管全礦機電運輸工作。未認真檢查-330運輸大巷軌道運輸安全狀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5.胡躍進,男,群眾,騰達煤礦生產副總,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帶班下井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6.陳發(fā)堅,男,中共黨員,洛市鎮(zhèn)應急管理站副站長,負責轄區(qū)煤礦日常監(jiān)管和檢查工作,掛礦騰達煤礦。督促煤礦落實監(jiān)管指令、整改事故隱患不嚴不實,違反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