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情況
1979年12月,云南省彌勒縣一
煤礦的某工區(qū)黨支部書記和采煤隊長開會研究,認為:“要照章辦事,就無法生產”,還認為:“瓦斯?jié)舛仍?%-3%是照樣能生產的?!庇谑沁@兩名領導就擅自決定,將國家規(guī)定的
煤礦瓦斯
標準采掘工作面不得超過1.5%篡改為3%:將放炮工作面瓦斯
標準不得超過1%,擅自篡改為1.5%,并在職工中宣布,要求1980年元旦執(zhí)行。結果該礦在1980年5月14日因井下瓦斯超標,遇電火花爆炸,死亡7人,重傷3人。
二.評析
標準,是指對多樣性和重復性特征的技術、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發(fā)布,作為作業(yè)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jù),某種含義上還具有
法律作用,必須遵守,不得篡改。礦井瓦斯,是指在礦床或煤炭生成過程中所伴生的氣體產物的總稱,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時出現(xiàn)小量的氫、二氧化硫及其它碳氫化合物。礦井生產中,瓦斯又是礦井內有害氣體的統(tǒng)稱。煤礦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害性最大的是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遇火源可產生燃燒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為5%,其上限為16%,如其可燃氣體有煤塵?昆人時,可使爆炸極限擴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還因瓦斯?jié)舛仍龃?,可使井下空氣中氧的含量相對減少,當氧減少到一定程度,會造成人員窒息。所以通過檢測井下瓦斯含量,采取
通風安全和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井下含量控制在國家規(guī)定的
標準線以內,是確保礦工
安全作業(yè)的技術
標準和
法規(guī)要求。由于這兩名礦領導一不講科學知識,二不懂
法規(guī)要求,只是盲目一味追求產量,結果成了傷害礦工的罪犯,落得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