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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5起風電事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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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過去的2020年,國內風電市場發(fā)生了至少25起風電事故。這些事故包含倒塔、火災、吊裝、運輸、觸電,以及工作過程中疾病突發(fā)死亡等等情況。本期內容是根據(jù)2020年年初到年底的時間順序,根據(jù)公開資料和信息整理的2020年國內25起風電事故。


事故1.1月2日,黑龍江某風電場29號機組發(fā)生倒塔事故(附事故調查報告)


1月2日,黑龍江某風電場29號機組發(fā)生倒塔事故,事故造成29號850kW機組超速倒塔,塔筒及以上部件整體倒落至地面,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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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


1事故簡稱:黑龍江某風電場29號機組倒塔事故


2、事故起止時間:2020年01月02日12時06分至2020年01月02日15時07分
3、事故發(fā)生地點:黑龍江某風電場29號機組
4、事故發(fā)生時氣象及自然災害情況:

氣溫:-16℃  風速:11.7m/s   風向:東南   天氣:晴

5、安全周期是否中斷:  是(√)  否()
6、事故等級(事故性質):B類一般事故
7、本次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事故造成29號850kW機組超速倒塔,塔筒及以上部件整體倒落至地面。
8、事故前工況:

事故發(fā)生前,風電場持續(xù)大風天氣,現(xiàn)場環(huán)境溫度-16℃,機艙溫度-6℃,風向東南,風速11.7米/秒,機組出力850.3kW,發(fā)電機轉速1660.64轉/分鐘,槳距角度-4.4°,液壓站系統(tǒng)壓力198.92bar。

9、事故設備情況:

29號機組類型:850kW

并網時間:2006年10月30日

出質保時間:2009年3月28日

最近定檢時間:2019年10月26日

該機組自投運以來,進行過三次大部件的更換,主要部件的維修更換情況如下:

日期

內容

2013-3-16

更換齒輪箱

2017-11-7

更換葉片軸承

2019-6-11

更換葉片軸承

10、事故經過:

2020年01月02日12時06分,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29號風機報以下故障:

時間

故障代碼

故障描述

12:06:14

800

變槳錯誤

12:06:17

2208

急?;芈樊惓?/span>

12:06:17

406

發(fā)電機轉速高

12:06:17

410

VOG

12:06:39

411

剎車溫度高

12時15分,李某、姜某、程某開具編號為“FJP-202001002”的風機工作票,前往29號風電機組消缺。

李某和姜某登塔,檢查與“800”、“410”故障相關的變槳機構和轉速傳感器,未發(fā)現(xiàn)異常。13時20分兩人下塔,復位并重啟29號風電機組,13時48分風電機組重啟后再次報出“800-變槳錯誤”故障。受低溫影響,29號風電機組塔底操作屏顯示不清,為了觀察故障現(xiàn)象,兩人于14時27分聯(lián)系主控室進行遠程復位操作,但風電機組依然報出“800-變槳錯誤”故障。此時消缺人員無法確定故障原因,計劃利用風電機組控制系統(tǒng)的測試功能,輔助分析判斷設備故障原因。

15時01分,現(xiàn)場風速約16m/s,李某在塔底進行機組發(fā)電機轉速測試,將轉速定值設為300轉/min(額定轉速1620轉/min),啟動測試后29號風電機組突然發(fā)生異常,三支葉片變槳角度不受控制,快速從86°轉至0°,同時葉輪轉速迅速升高,在按下緊停制動無效后,兩人迅速撤離機組。15時07分29號風電機組因超速倒塔,發(fā)電機解體,定子、轉子散落在地面,基礎法蘭盤螺栓全部斷裂,未造成人員傷亡。

11、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黑龍江公司于當日16時04分,向公司安全監(jiān)督部、生產運營部負責人匯報風電場29號風電機組倒塔事故發(fā)生情況。安監(jiān)部、生產部立即組織調查組前往現(xiàn)場開展調查。

12、事故搶救情況:

為防止次生災害發(fā)生,現(xiàn)場人員在臨近路口處設置警戒隔離線,并組織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檢查。

13、事故原因分析:

經調查,自2019年12月15日至事故發(fā)生期間,29號風電機組故障停機時葉片順槳速度遠小于設定值。檢測29號風電機組液壓系統(tǒng)比例閥,發(fā)現(xiàn)閥體銹蝕且液壓油中含有雜質,閥芯卡滯不受控,導致葉片以8.5°/s快速開槳(正常范圍為1.5-2°/s);檢查邏輯閥時,發(fā)現(xiàn)閥芯被變槳液壓缸的雜質卡住,導致緊急停機時葉片以1.5°/s的速度緩慢順槳(正常范圍為11°/s)。做好安全措施后,將兩只故障液壓閥換至正常風電機組進行實驗,發(fā)現(xiàn)實驗機組出現(xiàn)相同故障。

根據(jù)液壓元件檢測結果判斷,在1月2日人員在機組維護模式下開展發(fā)電機轉速測試,由于比例閥卡澀不受控,槳葉迅速由89°變至0°,此時環(huán)境風速16m/s,導致至機組葉輪立刻處于超速轉動狀態(tài)。由于風電機組處于維護模式,超速故障延遲15-20s報出,控制系統(tǒng)無法立即發(fā)出順槳指令,人員發(fā)現(xiàn)機組葉輪超速后,按下緊急停機旋鈕,但邏輯閥芯卡澀,緊急順槳速度緩慢。

綜合上述,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檢修人員未能辨識大風天氣(約16m/s)工作的危險因素,盲目開展轉速測試時,比例閥、邏輯閥卡澀,導致葉片開槳速度快而回槳速度慢,風電機組發(fā)生葉輪超速倒塔。

15、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試行)》第十二條第六款規(guī)定,本起事故認定為B類一般設備事故。黑龍江公司對設備管理和人員培訓教育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理意見如下:

1.黑龍江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年度績效工資10000元。

2.黑龍江公司黨委書記,按照“黨政同責”的要求,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年度績效工資10000元。

3.黑龍江公司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年度績效工資10000元。

4.黑龍江公司經濟運行部兼安全監(jiān)督部主任王某某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監(jiān)督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年度績效工資15000元

5.區(qū)域風電場場長高某、副場長李某某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警告處分,各處罰年度績效工資15000元。

6.風電場安全員(技術員)徐某某對本次事故負有現(xiàn)場直接管理責任,給予警告處分,并處罰年度績效工資12000元。

7.風電場當值值長李某某、主值班員姜某某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警告處分,各處罰年度績效工資8000元。

8.風電場值長(兼班組安全員)程某某對本次事故負其他責任,給予通報批評。




事故2.瞞報事故 :大唐來安縣張山風電項目發(fā)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一人死亡!


2020年1月8日9時左右,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吊車在G345長山段長山公墓以北200米處發(fā)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80萬元。


事故發(fā)生后,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負有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也未向來安張山風電項目發(fā)包方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報告。后經群眾舉報,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專項核查組初步查證屬實。根據(jù)《關于督促開展大唐來安張山風電項目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函》(皖安辦函〔2020〕45 號)和《關于掛牌督辦大唐來安張山風電項目“2020.1.8”事故的函》(滁安辦函〔2020〕18號)文件要求,來安縣政府高度重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縣政府授權,2020年5月28日,來安縣應急管理局成立了由顧永成局長為組長,縣公安局、總工會、紀檢委、張山鎮(zhèn)政府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中地寅崗建設集團“2020.1.8”起重傷害瞞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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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涉事吊車駕駛員在啟動車輛前,未對吊車吊鉤安全狀態(tài)進行有效檢查,未對吊車運行周邊環(huán)境的安全性進行進一步確認,車輛啟動后起步速度較快,在重力作用下,車載吊臂擺動帶動吊鉤左右甩動;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工人爾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車頭,正好被甩動的吊鉤擊中頭部,致使該工人頭部受傷。


(二)間接原因


1、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項目經理李XX每月只到現(xiàn)場2、3次,安全檢查走過場,隱患排查不力。


2、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組織開展特種作業(yè)人員及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三違”現(xiàn)象突出。


3、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管理混亂,吊車運行作業(yè)現(xiàn)場未放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識,現(xiàn)場管理人員不履職,對進入吊車轉運現(xiàn)場危險區(qū)域的無關人員爾XXX未進行提醒與阻止。


事故性質:經查,這是一起因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guī)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致一人死亡且瞞報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張XX,男,身份證號:150204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時雇傭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無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違規(guī)作業(yè),對此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2020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爾XXX,男,身份證號:513436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進入吊車運行作業(yè)的危險區(qū)域,導致事故發(fā)生。鑒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郭XX,男,身份證號:610321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5萬元的罰款。


2、李XX,女,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項目經理,負責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xiàn)場安全疏于管理,對此次事故發(fā)生、瞞報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0萬元的罰款。


3、余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現(xiàn)場管理人員,違規(guī)聘用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人員駕駛吊車,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鑒于余XX目前身患腎癌癥晚期,其妻身患甲狀腺癌,家庭負擔沉重,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處9000元的罰款。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三十二條、三十八條、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建議對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fā)生一般事故給予49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故發(fā)生后,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后經群眾舉報至安徽省應急管理廳查證屬實。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建議對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瞞報事故行為給予100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兩項合并處罰款149萬元整。


事故3.1月12日,遼寧某風電場#45號機組起火事故


2020年1月12日,遼寧某風電場45號機組因外包廠家不規(guī)范使用螺栓及墊片,導致螺栓有效連接長度不足,受負荷與震動的影響,造成機械連接點松動,導致相間短路,最終電氣柜內起火。事故造成機艙燒損,輪轂及三支葉片根部過火,箱變高壓側C相熔斷器爆熔噴出,箱變門輕微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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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4.5人死亡!湖南范家洞風電項目場內道路發(fā)生車輛墜崖事故


9月18日,湖南省益陽市應急管理局發(fā)布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1·14”較大車輛墜崖事故調查報告,報告顯示:2020年1月14日17時10分許,在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范家洞風電項目場內道路5-1#主干道18#機位處發(fā)生一起車輛墜崖事故,導致5人死亡,車輛受損報廢,直接經濟損失約528萬元。事故調查組認定,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1·14”較大車輛墜崖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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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后,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做好救援與善后處置工作,徹查事故原因,舉一反三,嚴防事故發(fā)生。2020年1月17日,省安委辦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


據(jù)調查結果,駕駛人基本情況:鄧夏良,湘H5E080面包車駕駛人,男,漢族, 47歲,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栗子山村栗子山組村民,準駕車型C1,駕駛證號432325197304059392,初次領證日期:2009年11月20日,頒證機關: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鄧夏良在1月14日的發(fā)生的事故中死亡。


事故車輛當天行駛軌跡:2020年1月14日7時許,鄧夏良駕駛湘H5E080面包車從3號門崗處進場至14#機位進行擋土墻修復作業(yè)。11時許,鄧夏良駕車下山回家吃午飯,午飯后駕車給其它作業(yè)人員送飯返回至14#機位。15時許,鄧夏良駕車至5-1#主干道18#機位附近給自家裝運柴火, 17時10分許,鄧夏良駕車掉頭時因操作不當,車輛墜崖。(車輛行駛軌跡示意圖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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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車輛軌跡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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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xiàn)場地面痕跡:事發(fā)后車輛墜崖處有明顯車輛碾壓、停放的輪胎印痕,相對處南側路面外有約寬3m松散沙石層,有明顯可見寬約1.5m,長4.5m車轍及底盤拖印痕(符合車輛自此處墜落形成特征)(見圖四),且延伸至坡下有明顯石塊松動翻轉痕跡,自上往下在約28m處,散落有空氣濾芯黑色塑料殼、燈玻璃碎片,約75m處散落有長條形門檻板且呈縱向擺放,約133m處散落有后保險杠,約160m處散落有左前輪及其減震器,約173m處散落有引擎蓋,約180m處可見湘H5E080面包車車頭朝南,車尾朝北,車身右側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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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事故車輛位置:湘H5E080面包車墜落處距場內道路墜落起點落差110m,兩點間距離180m ,頭南尾北車身右側側翻(見圖五、圖六、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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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湘H5E080面包車事故側翻前、后觀照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


2020年1月14日,鄧夏良未向湖北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報告,也未經批準同意,利用施工項目停工期間,違規(guī)擅自組織人員進行擋土墻修復作業(yè)。7時許,鄧夏良駕駛湘H5E080面包車搭乘黃令中、肖伏冬、鄧雪軍、許飛武4人前往范家洞風電項目14#機位附近進行擋土墻修復作業(yè)(該位置有一處擋土墻在停工前鄧夏良組織人員砌好,還未經驗收,因下雨擋土墻部分垮塌,鄧夏良拿不到工程款,于是利用停工期間在項目部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行修復)。11時許,鄧夏良電話通知同村村民鄧勝安開貨車幫忙轉運石頭。13時許,鄧勝安駕駛湘H53106金剛牌貨車到施工處配合許飛武的挖機轉運石頭用于砌擋土墻。6人配合作業(yè)至15時許,擋土墻作業(yè)結束,鄧夏良沒有組織作業(yè)人員收工回家,而是雇請鄧勝安開其貨車去幫運柴火回家,雇請黃令中、肖伏冬、鄧雪軍、許飛武幫忙裝車,鄧夏良駕駛湘H5E080面包車,載著黃令中、肖伏冬、鄧雪軍、許飛武在前面帶路,前往離14#機位擋土墻施工地點2.1公里遠的5-1#主干道18#機位附近(栗子山村沙坡臉山)。到達后,鄧勝安將貨車掉頭,鄧夏良的面包車未掉頭,鄧夏良組織人員將路邊堆放的柴火全部裝上貨車(約6噸)。17時10分許,鄧勝安駕駛貨車先出發(fā),出發(fā)時看到黃令中、肖伏冬、鄧雪軍、許飛武均已上了面包車,鄧夏良已坐在面包車駕駛員位置準備掉頭。鄧勝安駕駛車輛回家的路上一直沒見鄧夏良的面包車跟上來。18時許,鄧勝安將柴火送到鄧夏良家后,仍然未見鄧夏良等人回來,于是手機聯(lián)系鄧夏良,但鄧夏良手機無人接聽,打車上其它人員電話也無人接聽,鄧勝安預感情況不妙,馬上將情況通知鄧夏良家屬和村支書。村支書得知情況后,迅速組織村民與失聯(lián)人員家屬上山尋找,同時將情況向鎮(zhèn)政府報告。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桃江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值班室接消防救援大隊電話報告,灰山港鎮(zhèn)栗子山村有一車輛墜崖,5人失蹤。接到報告后,值班人員立即向局領導和桃江縣委、縣政府匯報,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開展救援。省、市、縣各級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于當晚趕赴事故現(xiàn)場指導救援和善后工作, 22時55分,經全力搜救,在栗子山村沙坡臉山南面180m處懸崖下發(fā)現(xiàn)墜崖車輛,5名失蹤人員中除肖伏冬被夾在面包車后門處外,其它4人依次在距墜崖處100多米位置找到,經搜尋人員確認5人均無生命體征。


(三)善后處理情況


救援工作結束后,桃江縣政府、灰山港鎮(zhèn)政府全力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均派人協(xié)助政府妥善處理善后工作。1月15日15時50分許,鎮(zhèn)政府牽頭與5名死者的家屬簽訂了善后處理協(xié)議,善后工作平穩(wěn)妥當,無負面輿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鄧夏良駕車調頭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面包車前輪駛出夯實路面進入松散填層后,面包車隨松散路面下陷,重心發(fā)生變化,沿山坡墜落翻滾,車上人員未按要求系好安全帶,在面包車墜崖過程中被摔出車外導致事故發(fā)生。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鄧夏良等5人安全法制意識淡薄,明知風電施工場內嚴禁私車及閑人進入,未經批準在停工期間違規(guī)進入施工場內擅自進行擋土墻作業(yè),擋土墻作業(yè)結束后,未收工回家,反方向駕駛車輛違規(guī)前往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區(qū)域裝柴火,面包車在危險路段掉頭時,無人指揮,全部人員上車導致事故擴大。


(三)事故性質及主要依據(jù)


經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一起非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車輛墜崖意外事故,主要依據(jù)有:


1.鄧夏良等人在擋土墻施工作業(yè)結束后,沒有直接回家,而是離開擋土墻施工作業(yè)點,到2.1公里外的18#機位附近幫鄧夏良個人裝運柴火,屬于個人行為;


2.事故發(fā)生位置不在作業(yè)區(qū)域,也不在返回途中;


綜上所述,該起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


四、事故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鄧夏良,安全法制意識淡薄,未經允許違規(guī)駕車進入施工場內,在不具備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場內道路上行駛, 操作不當導致面包車墜崖,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2.黃令中、肖伏冬、鄧雪軍、許飛武安全法制意識淡薄,違規(guī)進入施工場內,乘車過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事故的擴大負有責任,鑒于其均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喻軍,湖北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范家洞風電項目部經理,停工期間對場內安全檢查不到位,對無關車輛及人員私自進入場內未及時發(fā)現(xiàn),履行職責不到位,建議由湖北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據(jù)公司內部制度給予辭退處理。


2.郭云飛,湖北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范家洞風電項目部資料收集員、春節(jié)期間看場人員,停工期間對入場門崗管理不到位,對無關車輛及人員私自進入場內未及時發(fā)現(xiàn),履行職責不到位,建議由湖北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據(jù)公司內部制度給予辭退處理。


(三)對施工單位的處理建議


該起事故雖然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但湖北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問責處理建議


調查中發(fā)現(xiàn)灰山港鎮(zhèn)黨委政府在制定《交通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方案》過程中未將風力發(fā)電項目場內道路作為重點整治路段納入方案,在集中整治行動中,盡管相關工作人員針對風力發(fā)電項目場內道路安全隱患結合方案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盲區(qū),監(jiān)管不到位;桃江縣發(fā)展和改革局負責規(guī)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對范家洞風電項目進行安全檢查中對場內道路安全隱患檢查不細,有疏忽。根據(j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第九款、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下列人員問責處理:


1.唐勝,男, 1974年8月出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事故發(fā)生時擔任灰山港鎮(zhèn)黨委書記,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由桃江縣紀委監(jiān)委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2.王鋒,男, 1976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灰山港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由桃江縣紀委監(jiān)委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3.周運賢,男,1969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桃江縣發(fā)展和改革局黨組成員、縣優(yōu)辦主任,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由桃江縣紀委監(jiān)委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4.王良軍,男, 1975年3月出生,大學本科,“1·14”事故發(fā)生時擔任灰山港鎮(zhèn)黨委委員、副鎮(zhèn)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由桃江縣紀委監(jiān)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5.丁進保,男, 1962年4月出生,灰山港鎮(zhèn)栗子山村支部書記兼安全員,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由桃江縣紀委監(jiān)委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事故5.3月20日,吉林來福風電場附近起火事故


2020年3月20日,中廣核吉林來福風電場所處的科爾沁草原東部邊緣因天氣原因,枯草干燥突發(fā)火情,風向不利,火勢很快將蔓延至風機、箱變及附近村屯。在滅火救援組與當?shù)叵拦俦恍r的緊急救援下,火情才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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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6.4月6日,2人死亡!關于青海共和風電項目“4?6”人身傷亡事故處罰情況的通報




2020年4月6日,青海共和5萬千瓦風電項目施工現(xiàn)場,總包單位分包單位2名勞務工在進行拆卸測風塔作業(yè)時,測風塔發(fā)生倒塌,2人隨塔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基本情況:2019年5月10日,共和某發(fā)電有限公司將共和5萬千瓦風電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承包給總包單位,總包單位將35kV集電線路安裝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及電力、風電行業(yè)定額子目內的所有工作分包給分包單位。


此次拆卸2號風機附近測風塔工程不在總承包合同內。2020年3月31日,共和風電書面委托分包單位拆卸2號機位處測風塔,并要求其編制具體的拆卸方案報監(jiān)理公司項目部及共和風電項目部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進行拆卸作業(yè)。


總包單位根據(jù)與分包單位簽訂的共和5萬千瓦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施工合同,將2號風機附近測風塔拆卸工程交給分包單位實施,并要求其在4月6日前完成測風塔拆卸工作。


二、事故經過:2020年4月1日,總包單位項目部將編制的施工方案報送至監(jiān)理公司項目部審批。4月3日,總包單位項目部找共和風電項目部進行施工方案審批未果。由于項目工期緊,4月3日,總包單位將拆卸測風塔工程交給了分包單位,要求4月6日完成測風塔拆卸工作,并對分包單位施工隊長進行簡單的技術交底。


4月4日,按照施工方案去尋找650t吊車,由于650t吊車正在17號機位吊裝塔筒,不能馬上使用,80t吊車吊臂長度又不滿足使用需求,于是決定采用人工的方式進行拆解,但并未將改變施工方案的計劃報總包單位、監(jiān)理公司。


4月6日早7時30分,早班會結束后,施工隊長等人便去測風塔進行拆卸作業(yè),隊長與馬某某登上測風塔進行作業(yè),10時左右,在拆解到第5節(jié)測風塔時,隊長接到電話離開,并向馬某某交代,讓其先將第三節(jié)塔柱上的平臺拆除,再將地腳螺栓拆除后放倒,若地腳螺栓不能拆除,做臨時拉線固定后一節(jié)一節(jié)拆卸,并再次交代注意安全。隊長走后張某某上塔,馬某某與張某某固定好繩索、滑輪后,馬某某通知地面人員拆除固定在地面的纜風繩,地面人員拆除東南側的纜風繩后,測風塔失去平衡,瞬間連塔帶人一起向正北方向倒塌。作業(yè)人員馬某某倒在第五節(jié)塔柱前方,張某某倒在第四節(jié)塔柱左側。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工作人員立即電話匯報分包單位、總包單位以及共和風電相關負責人,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將兩人送到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性質:一般電力建設安全責任事故。


四、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分包單位勞務工馬某某、張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拆卸測風塔過程中,違規(guī)操作,致使測風塔失穩(wěn),兩人隨塔墜落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分包單位分包單位項目部施工組織不力,安全管理缺失。未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拆卸測風塔作業(yè)過程中,該公司項目部安排不具備高空作業(yè)資格和技能的人員進行高空作業(yè)。該公司項目部未嚴格按照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批的“測風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進行作業(yè)。在改變施工方案前未向總承包方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匯報。未了解測風塔結構盲目作業(yè)?,F(xiàn)場勘察不細致,未能發(fā)現(xiàn)測風塔底部采用錐型鉸接結構連接。該公司項目部未對作業(yè)人員進行高空作業(yè)、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教育培訓,無相關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2.施工總承包單位總包單位項目部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搶工期。。


3.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公司對工程現(xiàn)場監(jiān)管不到位。


4.共和風電項目部存在監(jiān)管漏洞,監(jiān)管不力。


五、處罰情況:根據(jù)《集團有限公司電力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第十七條,處罰如下:


(一)扣罰青海分公司本部事故上年工資總額1%,扣罰青海新能源分公司事故上年工資總額3%。


(二)給予時任青海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3萬元。


(三)給予青海分公司副總經理警告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3.1萬元。


(四)給予時任青海分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經濟處罰1.2萬元/人。


(五)給予青海分公司基建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記過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1萬元。


(六)給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記過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21萬元。


(七)給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副總經理記大過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17.85萬元。


(八)給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經濟處罰7.65萬元/人。


責成青海分公司對青海新能源分公司相關人員給予處罰,報集團公司備案。


責成青海新能源分公司按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處罰,對共和風電項目事故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報青海分公司備案。


事故7.4月21日,遼寧某風電場起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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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遼寧興城某風電場一機組因機艙內部電氣設備發(fā)生著火,大火向上燃燒引發(fā)一個葉片燃燒掉落,嚴重危及旁邊易燃易爆廠房,現(xiàn)場消防人員近三小時奮力撲救下,火情才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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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8.6月16日內蒙古華電風電維修突發(fā)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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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蘇木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有限公司(吉利風電場)風機葉片維修過程中發(fā)生一起突發(fā)疾病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這本是一場可以避免的事故,其實,相關單位早在2018年組織員工入職健康檢查中,就檢查到死者高亮亮心電圖項目檢查結果為竇性心動過緩,檢查結論及建議為大致正常,“大致正?!焙汀罢!敝g還是有很大區(qū)別的,用人單位毅然選擇錄用此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奈曼旗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旗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旗紀委監(jiān)委、人社局、總工會、發(fā)改委、公安局、固日班花蘇木政府、供電公司相關負責同志為成員,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


一、相關單位概況




(一)廣東明陽風電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傳衛(wèi),公司地址位于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fā)區(qū),經營范圍:生產經營風力發(fā)電主機裝備及相關電力電子產品;風電工程技術及風力發(fā)電相關技術咨詢、技術進出口業(yè)務。于2010年9月與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有限公司簽訂風力發(fā)電機組采購合同,合同范圍為: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49.5MW工程(33臺風機型號MY1.5se-82/70單機容量1500KW低溫型)風力發(fā)電機組及附屬設備。按照合同約定,明陽公司在質保期內負責風機設備的檢修維護工作,風機葉片質保期為20年,至今為止運行第7年,還未出質保期。




(二)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繼弘,公司地址位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鎮(zhèn),經營范圍:風電場的開發(fā)建設、風電技術咨詢、服務、風機零部件及專用工具研發(fā);風力發(fā)電。該公司主要經營吉利風電場。




(三)華電福新能源蒙東分公司(以下簡稱蒙東分公司),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地址位于內蒙古通遼市明仁大街東段,公司負責人為王繼弘,經營范圍:電力建設;電力技術、管理咨詢,電力資源綜合利用,環(huán)保及其它高新技術開發(fā);煤炭、礦產品、鋼材、電子設備、機電設備、五金交電、建筑材料銷售。蒙東分公司主要負責吉利風電場、街基風電場和久合風電場三家風電場的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等一切事務。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2020年6月16日天氣晴,最高氣溫33℃,最低氣溫18℃,西南風3級,相對濕度0.5%,紫外線最弱,空氣質量32,能見度良好,經現(xiàn)場調查及調取“120”救助電話錄音等證據(jù),經過如下:




14時30分,明陽公司運維人員高亮亮、汪棉良在領取工作票后,與吉利風電場員工王俏、張金陽一同駕車到18號風機機位進行風機葉片檢查工作。到達現(xiàn)場后,高亮亮、汪棉良首先將風機底座下面的電源切斷,然后二人先后分別通過塔內升降機進入塔頂機艙,在機艙內用盤車調整葉片角度呈水平狀態(tài),按下液壓制動按鈕,插上安全插銷,在做好防止風機旋轉的措施后高亮亮、汪棉良分別進入風機葉片兩側內腔進行檢查工作。16時20分左右,汪棉良在進入到葉片內15-20米的距離,聽到高亮亮通過敲擊葉片中間腹板求救。高亮亮對汪棉良說:“汪哥,我身體不舒服”,汪棉良問高亮亮:“咋不舒服?”,高亮亮回答:“難受?!贝藭r汪棉良想要回到機艙到高亮亮那側看看他,由于葉片內空間狹小衣服被掛在避雷線的膠面上出不來。汪棉良用手機撥打120電話求救,說:“我是奈曼風電場的,進入葉片內出不來了,我不知道這是什么地方”,掛斷電話后向風機機艙內的王俏、張金陽呼救。王俏聽到呼救聲后一邊讓張金陽給吉利風電場打電話叫人,一邊到輪轂處與汪棉良進行言語溝通,汪棉良對王俏說:“高亮亮在葉片里暈倒了,趕緊打電話救人”,王俏安撫汪棉良說已經打電話叫人了。16時50分左右,吉利風電場陳宇、陳日新到達現(xiàn)場,18時左右,明陽公司員工薛朋、馮超到達現(xiàn)場。




(二)事故救援情況。陳宇等救援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立即通過繩索對受困人員開展施救,同時陳宇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由于風機葉片空間狹小,溫度較高,施救難度較大,救援人員多次進入葉片內施救均未成功。汪棉良在喝水補充體力后自行從葉片內出來,在機艙內稍作休息后于21時左右在救援人員協(xié)助下到達基底,經醫(yī)護人員檢查其傷情后到120救護車休息。救援人員在21時45分左右將高亮亮救至基底,醫(yī)護人員在采取急救措施后,建議立即將高亮亮和汪棉良去旗醫(yī)院搶救,22時30分左右,急診大夫在搶救時發(fā)現(xiàn)高亮亮已無生命體征,確診死亡其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高亮亮,男,30歲,系河北省定州市大鹿莊鄉(xiāng)東建陽村人,身份證號:130682199011106335。




四、事故發(fā)生原因:死者高亮亮在工作場所內突發(fā)疾?。ㄡt(yī)院診斷證明),由于工作場所空間狹小,空氣流通不暢且溫度較高,加劇了病情,死者失去意識,增加了救援難度。同時事故發(fā)生地點在荒漠地帶距離城區(qū)路途較遠,部分救援人員不清楚到達現(xiàn)場路線,救援難度大,救援時間較長,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




五、事故性質:調查認定,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有限公司(奈曼旗固日班花轄區(qū))風電突發(fā)疾病死亡“6·16”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死者自身方面,是由于其在工作場所突發(fā)疾病死亡。主要原因有:事故發(fā)生后,奈曼旗人民醫(yī)院為死者高亮亮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中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明陽公司在2018年組織員工入職健康檢查中死者高亮亮心電圖項目檢查結果為竇性心動過緩,檢查結論及建議為大致正常;死者高亮亮在葉片檢查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向同伴汪棉良求救說自己難受,被困在葉片中;通過對其家屬了解得知死者高亮亮家庭有遺傳心臟病史,其母親不久前做完心臟手術,并且在對其妻子許娜和其父親高志軍的詢問中對高亮亮因疾病死亡均無異議。




事故救援方面,各部門履行應急救援職責,積極開展施救行動。汪棉良在得知高亮亮被困在葉片內,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向風機機艙內的人員王俏、張金陽呼救,張金陽馬上向吉利風電場報告。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場長陳宇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到事故現(xiàn)場開展施救工作,并撥打了120和119救援電話。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救援人員不斷嘗試各種救援辦法,120醫(yī)護人員兩次登上風機機艙準備對受困人員進行急救,119消防救援因不知具體路線在行駛至半路時現(xiàn)場救援人員已將受困者救出。




公司管理方面,相關單位并無管理失職行為。明陽公司對外派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發(fā)放作業(yè)排查指導書,培訓合格后根據(jù)工作計劃安排人員到各個風電場工作,并要求工作人員服從當?shù)仫L電場的培訓及安全管理;蒙東分公司建立了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定期召開周例會及月度安全分析會議,不定期對所管理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下達安全生產監(jiān)督通知書要求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隱患進行整改;秦天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外來人員實行再教育并進行考核,對上崗員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制定了風機運行規(guī)程和風電機組檢修規(guī)程,定期對各風電機組進行巡視并建立隱患排查臺賬,建立了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綜上所述,內蒙古華電秦天風電有限公司風電維修突發(fā)疾病死亡“6·16”事故是由于死者高亮亮在工作場所突發(fā)疾病死亡的事故,屬于非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9.6月29日,寧夏某風電送出線路工程發(fā)生吊車吊臂折斷事故,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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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寧夏某電力有限公司承建的蘇家梁、焦家畔風電110千伏送出工程I標段,在實施G30鐵塔分段起吊準備對接安裝過程中,發(fā)生租賃的寧夏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吊車吊臂折斷事故,造成勞務分包單位1人死亡,3人受傷。


寧夏吳忠蘇家梁、焦家畔風電110千伏送出工程,于去年11月開工,至2020年1月13日停工,完成基礎工程45%。今年年3月復工,計劃于11月底完工。該項目被列為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風電兩個基地(寧夏嘉澤紅寺堡蘇家梁100兆瓦風電項目,寧夏國博新能源同心焦家畔100兆瓦風電項目)開發(fā)計劃,是吳忠供電公司重點基建項目。


全長約60.66千米的110千伏線路,竣工投運將為蘇家梁、焦家畔兩個風電項目,并網發(fā)電提供送出通道,同時,新能源消納對紅寺堡區(qū)、同心縣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及決戰(zhàn)決勝扶貧攻堅戰(zhàn),意義重大而深遠。


事故10.兩臺大噸位吊車折臂與主機損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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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風電場風機葉片抬吊現(xiàn)場,兩臺大噸位吊車一起折臂,再加上風電主機損壞保險公司都得一起哭!吊友分析:問題可能出在風上,如果兩車正在聯(lián)合抬風機葉片的話,來了一陣風幾秒鐘就能把吊車帶翻了。圖片+原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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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1.7月8日,25.6噸重風電齒輪箱運輸途中滾落壓扁轎車,司機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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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ZAKER吉林消息,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國道G302公路上發(fā)生一起大型車輛“車載重物”滾落砸毀車輛突發(fā)事故。


當日下午1點23分,一輛白色小型轎車駛出單位大門,在駛入G302國道時,一輛沿G302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重型貨車駛來,在發(fā)現(xiàn)白色轎車時,緊急減速避讓。


在避讓過程中,車上拉載25.6噸重的風電齒輪箱因捆綁不牢固而滾落,重重的壓在小型轎車前部,造成小型轎車司機徐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吉林白城交巡警及時趕到現(xiàn)場,對重型貨車駕駛員進行控制,并迅速聯(lián)系上徐某家屬。目前,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相關認定工作還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