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11.15”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1月15日15時左右,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在寧海凱盛文具廠區(qū)內進行廢料裝車時發(fā)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10號令)、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甬政發(fā)[2011]15號)等規(guī)定,寧??h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5日成立了由躍龍街道辦事處、縣安監(jiān)局、縣公安局、縣監(jiān)察局、縣總工會、縣供銷聯社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成員經現場勘察、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經調查組討論研究,形成以下調查報告。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寧海縣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成立于2005年03月28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寧??h躍龍街道德星路399號場地26區(qū),負責人:葉XX,營業(yè)期限:2005年03月28日至2023年02月19日止長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26772325104U,經營范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生活性廢舊物資收購。
寧海縣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與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之間為承包經營關系,雙方于2016年9月13日簽訂了網點承包經營協(xié)議書,承包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其中規(guī)定東門收購站為財務獨立核算單位,并且雙方在網點承包經營協(xié)議書、承諾書、責任狀中均約定東門收購站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東門收購站承擔一切責任和損失。
寧海縣凱盛文具有限公司與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之間于2015年5月1日簽訂廢料買賣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雙方約定廢料裝卸運輸等安全責任由后者自行負責。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6年11月15日下午,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員工林成利駕駛浙BX129S號輕型自卸貨車來到寧海凱盛文具有限公司回收廢鐵料,同行人員為員工隆樹望、尤傳書。林成利將貨車停放在沖件車間門口后,駕駛一輛叉車與隆樹望一起到貨車西側通道盡頭將廢鐵料運載過來,尤傳書負責在貨車貨廂上整理裝載的廢鐵料。15時20分,尤傳書站立在貨車滿載的廢鐵料頂部,用鋼制鐵耙拉扯廢鐵料時,因用力過猛,失去平衡,從貨物頂部墜落至地面,頭部著地。15時21分,寧??h凱盛文具有限公司的車間主任魏祖康走出沖件車間時發(fā)現倒在地上的尤傳書,此時尤傳書頭部流血,昏迷不醒,他立即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叫倉庫保管員胡蓮聰撥打120報警電話求救。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后,將尤傳書送往寧??h第一醫(yī)院進行搶救,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發(fā)現,事發(fā)時浙BX129S號輕型自卸貨車裝載的廢鐵料頂部距離地面約3.2米,尤傳書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相關個人防護裝備。尤傳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上的死亡原因為“重度顱腦損傷”。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尤傳書,男,漢族,出生日期:1972年07月06日,住址: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尤集鎮(zhèn)六路村四組142號,身份證號碼:34222419720706097X。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捌拾萬元整。
四、事故發(fā)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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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員工尤傳書在高處作業(yè)時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個人防護裝備,整理貨物時用力過猛,導致其本人墜落死亡,是此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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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寧海縣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是此起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 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主要負責人葉XX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發(fā)現并阻止員工冒險采用危險方式作業(yè),是此起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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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員工尤傳書,在高處作業(yè)時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個人防護裝備,整理貨物時用力過猛,導致其本人墜落死亡,對此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鑒于其本人已經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ǘ幒?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對此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寧海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給予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相應的行政處罰。
?。ㄈ幒?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主要負責人葉XX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發(fā)現并阻止員工冒險采用危險方式作業(yè),對此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寧??h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給予葉XX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門收購站:
1.立即召開一次全體員工安全會議,通報此起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原因,有效開展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切實落實從業(yè)人員對于個人防護裝備的佩戴、使用,并如實記錄和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臺帳,充分汲取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2.今后的廢料回收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杜絕貨車的超限超載現象。
(二)寧??h供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加強對公司內部承包經營單位的安全監(jiān)管,定期安排力量對承包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督促經營單位自查自改,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上述單位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并在一個月內將整改和處理情況書面上報寧??h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