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州市海廟港起重機械墜落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04年12月8日11時50分,山東省煙臺市萊州市海廟港漁船停泊點發(fā)生一起流動式起重機械倒塌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設備為QL168型流動式(輪胎式)起重機,起重臂架長度為14m,最大幅度為13.21m,最小幅度為4.82m,最大額定起重量12.85t,最小額定起重量2.99t,最大起升仰角為30°,最大起升高度17.2m,變幅鋼絲繩6×19~14。
12月8日11時50分,在煙臺市萊州市海廟港漁船停泊點,一個體戶租用萊州市海廟港的輪胎式起重機吊裝扇貝。在吊裝作業(yè)過程中,起重機操作員在吊臂下有人的情況下,進行起吊作業(yè)。起吊時,在超負荷貨物還未被吊起時,吊臂變幅鋼絲繩突然斷裂,導致吊臂墜落,水平俯角20°,吊臂前上部插入水中,變幅鋼絲繩在離卷筒1.5m處斷裂,鋼絲繩多處斷絲嚴重。造成正在漁船上進行吊裝作業(yè)的3人當場死亡,1人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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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原因分析
1.吊臂變幅鋼絲繩突然斷裂,導致吊臂墜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吊臂變幅鋼絲繩突然斷裂的原因:
(1)在用變幅鋼絲繩受損嚴重且30倍直徑內斷絲數(shù)也超過規(guī)定標準,已達到報廢標準,是斷裂的根本原因。
(2)鋼絲繩選型不當,縮短了鋼絲繩的壽命。事故起重機設計配用直徑14mm的變幅鋼絲繩,實際選用直徑為15mm,繩徑與滑輪不匹配,加快了鋼絲繩的磨損。
2.該機在租用期間未進行鋼絲繩磨損檢查,導致鋼絲繩嚴重磨損而未發(fā)現(xiàn)和及時更換,疏于管理。
3.違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管理混亂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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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規(guī)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yè)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加強對特種設備的日常檢查和保養(yǎng),有效遏制違章操作。
2.使用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申請檢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
3.使用單位加強對鋼絲繩的日常檢查,對不達標的鋼絲繩必須立即更換;更換的鋼絲繩必須與設備的設計要求相匹配。
4.在出租起重機和操作人員時,產權單位必須做到特種設備和人員都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承租單位必須具備安全條件。
5.明確各管理部門職責,加強對港口起重機械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在需要大型起重機吊裝作業(yè)時,所有人員都應注意躲避吊臂和貨物。
5.明確各管理部門職責,加強對港口起重機械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在需要大型起重機吊裝作業(yè)時,所有人員都應注意躲避吊臂和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