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邁煤礦透水事故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該礦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回族自治縣境內,大坂山北麓的煤窯溝境內,海拔高度為3200米左右。是1954年在小煤窯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改造逐步發(fā)展起來的州屬國營煤礦。到1989年10月已基本采完。為解決資源接續(xù)問題,1988年進行了補充勘探,到1989年3月經省儲委審批,提交地質儲量232萬噸,圈定井田范圍0.3平方公里,開始了新井的建設。
1990年1月25日6時,新立煤井上山掘到100米處,承包此工程的青海省大通縣新莊鄉(xiāng)農民承包隊早班民工陸續(xù)下井作業(yè)。24日夜班班長向早班副班長交待了因工作面潮濕放炮不響,沒有完成進度等情況。25日8時左右,早班放一炮后,又打了3個炮眼。9時許,鐵邁煤礦生產科副科長來到工作面掛中線,檢查上山方位。此時掘進頭最右邊剛好打好的一個炮眼出水。掛完中線見炮眼繼續(xù)淌水,約10時升井到副礦長家匯報井下情況未遇,便返回宿舍。此時聽到有人喊:“井下出水了”。當時井下作業(yè)的共有21人,有6人脫險,其他1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萬元。
1.施工建井無設計方案。鐵邁煤礦新井僅憑一個“立井開發(fā)方案的構思和工程、設備概況明細表”就開工建井。從立井建設準備到開工,僅憑幾位技術人員商議研究勾畫示意圖就確定開拓方式和井口位置。
2.技術審批把關不嚴。鐵邁煤礦在新井開工4個月后才向州工商局報了一個“關于申請新井施工方案的報告”,而海北州工商局在無設計文件;無圖紙的情況下于1989年9月7日做了同意的批復。
3.沒有慎重考慮地質報告的意見,憑經驗搞決策,見到煤層后急于打上山,造成巷道方位失控,掘透積水區(qū)。
4.現場管理不嚴,職工技術素質低,遇到險情不能果斷停工撤人。24日夜班因礦方無人跟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檢查工作出現空檔。包工隊的農民不懂安全技術常識,對掘進頭出現的淋水、放炮困難、瓦斯減少等透水預兆沒有向礦方反映。25日早班礦方跟班發(fā)現掘進頭炮眼內淌水的危險信號后,沒有采取果斷措施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90年4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1次省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如下:
1.礦生產科副科長是新井施工的礦方負責人,在下井檢查時發(fā)現炮眼淌水透水征兆時,沒有采取停止作業(yè),緊急撤人的果斷措施,貽誤了時機,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留礦察看1年的處分。
2.礦長是確定新井開拓,井筒位置和上山方位的主要決策人,在無設計、無圖紙的情況下盲目施工,對防治水工作不重視,沒有任何防水措施,對職工也沒有進行防治水安全知識教育,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撤銷礦長職務的處分(司法機關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3.分管安全副礦長,礦黨委書記,參與新井的開拓方案、井口位置和上山方位的確定工作,施工中放松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作用,缺乏防水意識,未及時安排跟班人員,致使出現滲水預兆后沒能及時處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海北州工交:工業(yè)科科長,直接參與鐵邁礦新井開拓、施工方案的審批:正作,在該礦打上山時沒有提出核實對照煤層與上山方位的要求,沒有把好安全技術審批關。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給予州工交局局長行政警告處分。責令主管工業(yè)生產的副州長深刻檢查。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要堅持建設項目“三同時”,嚴格審查批復關。
2.堅決制止濫采亂挖,要保護好資源,保障從業(yè)人員的安全。
3.完善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4.查隱患,抓整改,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