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爆炸導致男子身亡 燃氣公司終賠32萬元
租住的房子發(fā)生燃氣爆炸,60多歲的張永海全身多處被燒傷。送往醫(yī)院搶救一個多月后,張永海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身亡。其家人將房東和液化氣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94萬余元。近日,南京棲霞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液化氣公司賠償32萬元。
2016年6月23日凌晨,張永海一家租住的房屋中發(fā)生燃氣爆炸,張永海經搶救無效死亡。家人認為,液化氣公司告為用戶提供供氣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的檢查、維修義務,是此次爆炸事故的直接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房東李兵未履行出租人的安全檢查、維修義務,對此次爆炸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爆炸事故發(fā)生后,消防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經調查,消防部門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不排除液化氣泄露遇明火引起爆炸,不排除液化氣泄露遇電火花引起爆炸,排除外來火源遇液化氣引起爆炸。
對此,液化氣公司代理律師認為,火災認定書并未認定該事故是由公司引起,且從現場照片來看,煤氣罐、閥門、周圍的柜子均完好無缺。如系液化氣泄漏,也是張永海家人在使用中未盡安全使用義務造成。另外,皮管脫落是皮管超期使用,2011年起不再使用皮管,液化氣公司在換氣時也對用戶進行了提醒,用戶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發(fā)現有液化氣泄漏未及時報修。而且,張永海家人在日常使用時沒有關閉總閥的習慣。因此,液化氣公司是合法經營,提供的液化石油氣瓶質量合格無泄漏,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在爆炸事故中不承擔相應責任。
由于張永海一家人租住的房屋期限為2015年3月8日至9月8日,租住前一天張永海在液化氣公司告開戶,租賃液化氣鋼瓶。其間也有液化氣公司告上門送氣的記錄,后期煤氣灶與皮管連接處發(fā)生爆炸,造成其受傷。在交付房屋時,廚房內沒有燃氣灶和相關管線。因此,房東李兵認為自己不擔責任。
棲霞法院認為,根據兩人簽訂的合同,房東當時提供的屋內附屬設施,并無燃氣灶具。因此,對于張永海的家人要求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而液化氣公司告作為燃氣經營企業(yè),在對用戶提供供氣服務過程中既要保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進行供氣,也要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檢查。《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定期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計量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根據消防部門對事故現場制作的現場勘驗顯示,燃氣灶具和鋼瓶連接的皮管油污較重,由此可見,房屋內的皮管油污較重,液化氣公司告作為經營企業(yè),對此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提醒張永海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提醒燃氣用戶進行整改,但是液化氣公司告并未盡到相關的義務,所以液化氣公司告對其受傷進而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根據液化氣公司告供氣時間、事故發(fā)生時間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實,法院酌定液化氣公司告承擔35%的賠償責任,燃氣公司應賠償原告321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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