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園區(qū)廠房著火,房東賠償140萬!
危險化學品
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屬性
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設專人負責管理
并嚴格落實相應的制度管理和應急措施
才能保證安全性
若?;冯S意存放
分分鐘會發(fā)生大件事
東莞市某新材料公司租賃了東莞市沙田鎮(zhèn)一工業(yè)園區(qū)的廠房經營生產。沒想到廠房房東違規(guī)存放天那水,引發(fā)火災,企業(yè)物資被燒,被迫停產。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房東存在過錯,判令房東賠償該企業(yè)因火災遭受的損失140萬左右。
房東消防違規(guī)引發(fā)火災
承租公司索賠
2015年11月30日,東莞市沙田鎮(zhèn)大泥村偉棟工業(yè)園區(qū)的房東將一層面積約2400平方米廠房出租給東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經營,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租期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安裝廠房的消防設施及辦好消防合格證,費用也由其承擔,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保養(yǎng)費、維修費等由承租公司承擔。承租公司已交租金至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22日21時21分左右,工業(yè)園區(qū)發(fā)生一起危險化學品爆燃事故,承租公司內一批物料(無紡布、帆布等)著火,過火面積約700平方米。當晚23時30分左右明火撲滅。
經查,事故原因為房東違規(guī)存放天那水,天那水發(fā)生揮發(fā)和泄漏,遇到引燃點產生爆炸,造成大火。原東莞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沙田分局(現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沙田分局)認定房東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
2019年1月,新材料公司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房東,索賠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209萬左右、間接財產損失26萬左右及租金損失8萬左右。新材料公司說,火災間接損失包括停工期間企業(yè)要支付的工人工資、社保費用、停產6個月凈利潤損失、客戶索賠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及押金、租金等。
房東存在過錯
全額賠償承租公司
依新材料公司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該企業(yè)因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情況以及經濟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結果為直接財產損失為125萬左右。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違規(guī)存放天那水引發(fā)火災,對造成新材料公司財產損毀存在過錯。租賃合同約定房東負責安裝廠房的消防設施及辦好消防合格證,故辦理消防的責任在于房東,新材料公司財產損毀損失應由房東全額賠償。
根據鑒定結果,新材料公司直接損失125萬左右。由于火災造成該企業(yè)停產,停產期間的工資、社保費用的支出約13萬元,確實屬于其間接損失,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從該企業(yè)提交的利潤表以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該企業(yè)在經營期間確實存在盈利,結合其經營狀況以及停產時間,法院酌定其停產期間凈利潤損失為5萬元。至于新材料公司主張的客戶索賠逾期交貨的違約金,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認定新材料公司間接損失為18萬左右。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新材料公司主張租金等損失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應另案提出,本案不予處理。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支付新材料公司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125萬左右及間接財產損失18萬左右。
判決下達后,雙方對損失的認定不服,均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火災維權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審承辦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長林健華稱,本案原告維權方面,有兩個地方值得注意:
一是火災的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這兩方面的損失均可向責任人索賠。
二是要注意維權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案中,原告主張因火災造成停產,以至于未能及時交貨,要給客戶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但原告提交的三份購銷合同均無經辦人簽名,無簽訂日期,也沒有實際支付其所稱的違約金,在房東不予確認的情況下,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故對該部分損失不予支持。
敲響警鐘!
危化品不能隨便放!
消除安全隱患
房東應把好第一道關!
做“包租公”可不是只收租那么簡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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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