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陜高速固始武廟段“3.8”較大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
滬陜高速固始武廟段“3.8”較大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3月8日5時24分,滬陜高速公路(上海至西安方向固始縣武廟鎮(zhèn)境內)779公里處發(fā)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4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 。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及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基本情況
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春香,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11500000008568,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17692045-X,稅務登記證:豫國稅字信師41150217692045X號,公司住所:信陽市浉河區(qū)中山路136號弘運鑫鑫廣場A座,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貳仟萬圓整,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5月29日,經營范圍:客貨運輸、裝卸、儲運、車輛出租、汽車維修、機械維修、汽車銷售、配件銷售、住宿(僅限分支機構經營)、日用品、燈飾、小商品、家用電器、保險兼業(yè)代理。2014年3月26日取得交通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達標等級:二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豫交運管許可(信)字411502000040號。
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事故車輛豫S81379登記單位,公司負責人:王克明(事故發(fā)生時實際負責人:陳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11524300003145(1-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67006985-9,有效期至2015年3月10日;稅務登記證:豫國稅字411524670069859-1號,公司營業(yè)場所:商城縣城關黃柏山路西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2日,經營范圍:普通貨運;一類機動車維修(大中型客、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省際班車、包車客運;市際班車、包車客運;縣際班車、包車客運;縣內班車、包車客運服務。2014年6月24日取得交通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達標等級: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豫交運管許可(信)字411502000040-7號,有效期至2017年4月10日。
(二)事故車輛情況
1.豫S81379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登記地址:河南省信陽市商城縣城關金剛臺大道,使用性質:公路客運,品牌型號:宇通牌ZK6127H2;車輛狀態(tài):2015年2月10日在滬陜高速安徽段519公里處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未處理,2015年2月15日在滬陜高速791公里處南半幅超速行駛違法未處理;初次登記:2008年9月10日;檢驗有效期:2015年3月31日;保險有效期至:2015年9月10日。該車于2015年2月28日在商城縣順達汽車維修站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核載55人,事故發(fā)生時實載55人。
2.浙E2U936別克牌轎車,登記所有人:孫磊,住址:河南省商城縣雙椿鋪鎮(zhèn)紅石橋村王灣組,使用性質:非營運,品牌型號:別克牌SGW7252GL,初次登記:2004年4月5日,檢驗有效期:2015年4月5日,保險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
(三)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基本情況及證件情況
豫S81379號宇通客車駕駛員:曾黎,男,34歲,漢族,戶籍登記地址:河南省商城縣城關鎮(zhèn)草塘小區(qū)120號,居民身份證號:413027198111150016,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13000070692,準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1999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發(fā)證機關: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從業(yè)資格類別: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初次發(fā)證時間:2009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8月28日,從業(yè)資格證件號:4115010010109009230,發(fā)證機關: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浙E2U936號別克牌轎車駕駛員:孫磊,男,26歲,漢族,戶籍登記地址:河南省商城縣雙椿鋪鎮(zhèn)紅石橋村王灣組,工作單位:無業(yè),居民身份證號:411524198910132451,駕駛證檔案編號:330500867458,準駕車型:C1,初次領證:2010年3月12日,有效期至2016年3月12日,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發(fā)證機關: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情況
事發(fā)后經對駕駛員曾黎、孫磊進行抽血作酒精檢測,經司法部門鑒定中心鑒定:未檢出兩名駕駛員血液中有乙醇成分。
(四)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發(fā)生地位于信陽市固始縣境內滬陜高速779公里處,該路段西東走向,雙向四車道,中央設有綠化隔離設施,南北兩側各有一條應急停車道,機動車道與應急停車道間漆劃白色實線瀝青路面,路表干燥,夜間無路燈照明,前后100米范圍內標志標線設施齊全,機動車道間漆劃有白色虛線。事故發(fā)生路段長途客運車輛限速90公里每小時。
(五)事故發(fā)生時天氣情況
事故發(fā)生在2015年3月8日凌晨5時24分,天氣現象有輕霧、霾、露,能見度在6948m-6616m,東風,極大風速1.3m/s-1.0m/s。
(六)公安巡邏執(zhí)勤情況
1.信陽高速交警支隊固始大隊管轄情況
現有在編民警7人,協(xié)警9人,巡邏警車3輛。其中,外借0人,抽調0人,病假0人,實際為16人。勤務安排為:四班二運轉,常日班7人,大隊領導跟班作業(yè)1人。責任區(qū)域:滬陜高速K765到K810公里。
2.事故發(fā)生前后1小時的勤務安排情況
信陽高速交警支隊固始大隊于2015年3月8日5時52分接到報警后,豫S0663、豫S0633前往事故現場處置。豫AG810V路警聯(lián)合巡邏車在路面開展巡邏防控工作。接報警后,前往事故現場處置。
3.執(zhí)勤位置與事故位置的距離
事故發(fā)生時,路警聯(lián)合巡邏車豫AG810V正在滬陜高速K788-810區(qū)間巡邏,接到報警時距離事故路段20公里,事故路段距離大隊駐地約28公里。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
2015年3月7日晚23時10分,豫S81379大型客車駕駛員曾黎(隨車人楚克春)入住河南省商城縣上石橋鎮(zhèn)街道天倫賓館休息,2015年3月8日3時17分曾黎先行獨自駕駛豫S81379號大型客車離開賓館,在上石橋鎮(zhèn)附近接人后于4時53分再次返回賓館將副駕駛楚克春接上后,沿216省道向南行駛至商城站于5時2分進入滬陜高速由西向東行駛。
2015年3月8日5時11分,孫磊駕駛浙E2U936號別克牌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滬陜高速公路779公里處,因操作不當、車輛失控與右側護欄發(fā)生刮擦后車頭朝東北,車尾朝西南斜停在超車道與行車道之間。2015年3月8日5時24分,曾黎駕駛豫S81379號宇通客車以92公里每小時的速度由西向東行駛至此處時,在向右避讓過程中,因采取措施不當,車輛失控,沖出右側護欄,翻入路外水塘中,事故造成6人死亡,47人受傷。
2015年3月8日5時52分信陽高速交警支隊固始大隊接到該事故的報警。接到報警后,高速支隊立即指派巡邏民警駕駛豫S0633警車趕往出事地點處置,同時通知119、120、高速路政、高速施救有關人員。高速交警豫S0633警巡邏車、豫S0663事故勘查車、高速路政豫AG810V巡邏車于6時15分左右到達事故現場。事故現場豫S81379號宇通客車側翻在路外水塘里,車內人員傷亡情況不明,還有多名乘客等待救援。事故現場附近還發(fā)現一輛浙E2U936號別克牌轎車車頭右側大燈及保險桿和右側尾部損壞,別克牌轎車駕駛員孫磊及3名隨車人員未受傷。
2015年3月8日6時21分,固始縣消防大隊接到高速交警報警后立即調派一中隊1輛搶險救援車、1輛城市主戰(zhàn)車、1輛高噴車17名官兵,二中隊1輛泡沫消防車13名官兵趕赴現場救援。并向固始縣政府、縣公安局和信陽市消防支隊指揮中心以及主要領導作了匯報。支隊值班首長接報后,緊急調派商城大隊1臺消防車、1艘沖鋒舟增援,并通過3G圖傳指揮現場救援。同時,固始縣政府啟動重特大災害事故應急預案,調集公安、安監(jiān)、醫(yī)療、路政、事故發(fā)生地及附近鄉(xiāng)鎮(zhèn)等社會應急聯(lián)動力量趕赴現場處置。
2015年3月8日7時2分,固始縣消防大隊救援力量4輛消防車、30名官兵到達現場。大隊指揮員立即組織警戒、偵查,探明情況后,現場指揮部將救援力量分為5個小組進行救援。為確保沒有其他被困人員,救援官兵深入水中進行全面搜索,未發(fā)現被困人員,隨后對豫S81379號宇通客車車頂上受困乘客進行安全轉移,并協(xié)助醫(yī)療人員將客車受傷人員抬上救護車送往固始縣中醫(yī)院、固始縣人民醫(yī)院等六家醫(yī)院搶救。8時30分,事故車輛被吊車成功吊到高速公路上。至此,固始縣消防大隊參戰(zhàn)官兵共成功轉移營救被困人員49人。
接到事故報告后,省安全監(jiān)管局局長劉宛康、副局長郝敬紅,省公安廳副廳長吳忠華、信陽市副市長包盛柏、省交警總隊長張益民、省高速交警總隊政委王民璞、信陽市公安局局長陳洪杰、固始縣縣長王治學、副縣長胡海燕、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張中亮等有關領導先后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救援工作。
2015年3月8日上午10時許,固始縣委、縣政府聯(lián)席召開“3·8”滬陜高速固始境內較大交通事故緊急應急處置會議,固始縣委書記曲尚英主持會議,縣委辦、政府辦、安全監(jiān)管、公安、衛(wèi)生、交通等部門參加會議,縣委書記曲尚英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傷員救治、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豫S81379號宇通客車駕駛員曾黎駕駛機動車,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30號)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關于客運車輛凌晨2點至5點停車休息和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的規(guī)定,疲勞駕駛,以92公里每小時的速度夜間行駛,未依法降低行駛速度,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浙E2U936號別克牌轎車駕駛員孫磊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未迅速報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車主及駕駛員三級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未能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的要求,對營運車輛進行安全例檢、GPS系統(tǒng)管理;車輛站外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對事故車輛豫S81379長期站外經營行為未能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對豫S81379事故車輛GPS長時間不在線未能及時發(fā)現和解決,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2.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對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嚴格,日常檢查、教育培訓制度不健全,未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
3.商城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對轄區(qū)內道路運輸企業(yè)監(jiān)管不到位,監(jiān)督、檢查措施落實不力,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
4.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對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豫S81379客車長期站外經營違規(guī)載客的行為稽查監(jiān)管不到位;對豫S81379客車營運時GPS長時間不在線未能依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控管理辦法》依法、依規(guī)查處,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滬陜高速固始武廟段“3·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司法措施人員
1.曾黎,男,34歲,豫S81379號宇通牌客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以92公里每小時的速度夜間行駛,未按規(guī)定降低行駛速度,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且疲勞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負主要過錯,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信陽市高速交警支隊依法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因在本次事故中受重傷仍在合肥105醫(yī)院治療)。
2.孫磊,男,26歲,浙E2U936號別克牌轎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未迅速報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負次要過錯,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因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信陽市高速交警支隊依法刑事拘留。
3.陳麗,女,45歲,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負責人,對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對客運車輛安全管理不力,對車主及駕駛員三級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公司車輛站外經營嚴重,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4.李長賀,男,39歲,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jiān)督不力,安全管理不嚴格,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朱時梅,女,42歲,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安全科長,對公司車輛日常安全例檢制度落實不力,安全例檢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6.楊剛,男,31歲,豫S81379客車出資人,該車長期站外經營,GPS長時間不在線,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7.李運海,男,46歲,豫S81379客車出資人,該車長期站外經營,GPS長時間不在線,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
1.張松亭,男,63歲,中共黨員,信陽弘運運輸集團公司副董事長,集團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負責信陽弘運運輸集團安全生產的協(xié)調指導工作。未能指導督促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信陽市相關部門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王洪濤,男,50歲,商城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工作。未能督促道路運輸管理局對轄區(qū)內道路運輸企業(yè)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商城縣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張世運,男,49歲,商城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對組織開展客運企業(yè)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商城縣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王杰,男,41歲,中共黨員,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局行政負責人(原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所所長),主持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全面工作。對轄區(qū)內客運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不力,對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安全工作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商城縣相關部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5.李月明,男,50歲,中共黨員,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局支部副書記,分管客運市場和安全生產辦公室工作。對轄區(qū)內客運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發(fā)現并制止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車輛長期站外經營行為,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商城縣相關部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胡龍兵,男,38歲,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現更名為商城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副所長,分管行政執(zhí)法、貨運市場、維修市場管理工作,聯(lián)系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對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監(jiān)督不到位,對商城客運分公司車輛長期站外經營的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商城縣相關部門給予撤銷行政職務。
建議對以上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司法措施人員及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屬于國家公職人員的,由商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其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經濟犯罪行為依法查處。
(三)行政處罰建議
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二)款“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由固始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對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針對此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建議:
1.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特別是信陽市弘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商城客運分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訓,嚴格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仔細查找企業(yè)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與不足,加強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日常安全例檢,堅決杜絕站外經營現象;加強對駕駛員資質的審查;落實對從業(yè)人員及車主、駕駛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認真規(guī)范GPS系統(tǒng)管理,充分發(fā)揮GPS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的積極作用,嚴格客運車輛線路管理,進一步強化對車輛動態(tài)的監(jiān)控。
2.商城縣道路運輸運輸管理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轄區(qū)道路運輸企業(yè)的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對客運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站外經營、私聘駕駛員等違規(guī)行為,依法查處各類客運違法行為,切實把本轄區(qū)道路運輸企業(yè)管好,堅決防止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3.商城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監(jiān)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投入,加強道路安全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聯(lián)動協(xié)調、齊抓共管的機制,切實解決本地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滬陜高速固始武廟段“3·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