鉆井訴訟的一些案例分享
轉載。
劉陶
Carter Baron Drilling vs. Badger Oil Corp
案情:
鉆井服務商Carter與Badger簽訂了鉆井合同;
而Badger又只是作為真正甲方Knee Hill Energy的Agent;
Knee Hill Energy無法支付鉆井費用,Carter按合同關系起訴Badger,要求Badger支付鉆井費用;
結果法庭駁回了乙方的申訴,給出Summary judgement判定甲方在收到大甲方的付款前無需向乙方支付費用。
分析:
法庭認為,證據(jù)顯示乙方在起訴甲方前曾經(jīng)嘗試直接向大甲方討要費用,打破了unambiguous contract。若乙方?jīng)]有嘗試直接向大甲方討要費用,則法庭可能做出相反的裁決。
啟示:
存在轉包關系時,直接找大甲方要錢之前需要慎重。
》C.E. Jacobs Co vs. Lamar H. Moore Drilling
案情:
鉆井承包商Lamar在與Jacobs簽訂米費合同的時候,起草了一份special addendum,把一些特殊鉆井風險(lost in hole etc)轉移給了甲方。但是,合同主體紙面上并沒有提到這個addendum。
后來在鉆進的過程中,還沒打到TD的時候,乙方的鉆具掉井里了,井也廢了。乙方向甲方討要費用被拒,隨后雙方對薄公堂。
結果法庭駁回了乙方的申述,甲方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乙方甚至連quantum meruit的米費都沒有拿到。
分析:
法庭認為,雖然中間乙方將addendum和主合同一起遞交給了甲方,而且甲方也在簽字后遞還給了乙方,但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并沒有從條款上體現(xiàn)出來。如果當初乙方“Clearly incorporated the addendum by reference”,則法庭可能做出相反的裁決。
啟示:
起草合同時,處理附件要仔細。
》Duncan Drilling vs. Robinson Research
案情:
雙方簽訂了3,000ft的米費合同,但在鉆進到1,068ft,發(fā)生井控事故,出于風險考慮,甲方監(jiān)督向乙方口頭發(fā)出了進行well completion的指令。隨后甲方拒付鉆井費,并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雙方對薄公堂。
結果法庭駁回了甲方的申訴,并響應了的乙方申訴,判決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已完成進尺的米費。
分析:
法庭認為,雖然井控事故是由乙方的疏忽造成,但甲方口頭命令乙方就地完井的做法,事實構成了對雙方之前的written contract的oral modification。
啟示:
作為一個contractor holder,不能亂講話。
》Grayhill Drilling vs. Superior Oil
案情:
雙方簽訂了6,500ft的米費合同,鉆進到4,000ft時,遭遇了特殊的地質構造。乙方向甲方要求增加cost per ft,甲方口頭答應了。鉆井作業(yè)完成后,甲方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費用,并按原價給乙方寄了一張支票,注明:“in 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乙方接收并兌現(xiàn)了支票,然后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費用。
結果法庭駁回了乙方的申訴。
分析:
法庭認為,雖然雙方之前有增加費用的口頭協(xié)議,但是乙方兌現(xiàn)寫著“in 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支票的行為,從事實上構成了“accord and satisfaction”,所以不再進一步支持乙方的申訴。
啟示:
雙方存在爭議的時候,接受合同款項需要謹慎。
》Big chief drilling vs. Callon Petroleum
案情:
合同分工規(guī)定,修井場是由甲方負責。而甲方雇傭的第三方,造方井的時候,偏離里了合同中的location。于是乙方指揮第三方做了修正,但修正后的結果與合同中的位置錯了60ft,甲方表面上同意了60ft的修改(實際上方井的位置和合同中的位置錯了122ft)。
當鉆井作業(yè)進行到9,000ft的時候,甲方突然發(fā)難,要求乙方賠償由于地表位置錯誤,造成的地下額外定向鉆井費用。
結果法庭支持了甲方的申訴。
分析:
法庭認為,乙方存在誤導第三方的行為。并且,從a good and work-manlike manner的角度出發(fā),乙方不能“negligently disgard what it knew or reasonably should know“。
啟示:
甲方責任范圍內的事,乙方不能亂管,也不能完全不管。
》Augusta Oil vs. Watson
案情:
雙方的合同規(guī)定,鉆井過程中,每500ft要進行一次測斜。結果乙方干了兩口井一直都沒有做測斜。后來甲方發(fā)現(xiàn)了這個問題,拒絕向乙方支付費用,雙方對薄公堂。
結果法庭判決甲方支付費用。
分析:
法庭認為,由于甲方在鉆井時有監(jiān)督在場,卻沒有及時作出反應,等于waive of right,事實上承認了乙方的performance,構成了modification of terms。
啟示:
Performance也能構成對合同的事實更改,同時應該留意合同中關于waiver的條款。
》Davis vs. Mobil Oil
案情:
Davis是鉆井承包商Dual Drilling的雇員;Dual作為乙方給Mobil鉆井。施工中Davis因為在鉆臺上滑倒而受傷。之后Davis向法庭同時起訴了Dual和Mobil要求賠償。
Mobil主張Dual作為“Independent contractor”,應該是solely liable對Davis負責,并且合同中有相應的Indemnity clause。
但Davis舉證Mobil的監(jiān)督在現(xiàn)場要求“not to wash the drill floor as frequently as safe operations would dicate”。
結果法庭支持了Davis的申訴,判決Mobil賠償。
分析:
案件的關鍵在于法官采納了Louisiana Oil Field Indemnity Act的內容,主張合同中的Indemnity clause在losses caused by negligence的情況下,為“null and void”。
啟示:
我們常在合同中寫免一切的免責條款,但對于by law的責任,免責是無效的。這就要求我們對當?shù)氐姆梢兴私?,相應的,在確認insurance coverage時動動腦子,省小錢,可能賠大錢。
好了,今天先簡單分享到這里。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案例都是在海洋法系(Common Law)的框架下裁決的。如果放在國內的大陸法系框架下,不一定適用。
但是從國際合同的角度上講,英美法系還是在很多國家適用的。海洋法系講究“判例”,所以多看看案例,自己做事的時候心里也有個數(shù)。
最后放上一張全球的法律體系分布圖:
藍色是大陸法系,紅色是海洋法系,黃色是伊斯蘭教法,棕色則是綜合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