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大元生前是廣東某公司的員工。中午12時30分許,馬大元在公司飯?zhí)贸燥埻蝗粫灥梗诋斎战洆尵葻o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其妻子康敏等五人就馬大元死亡的事件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馬大元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家屬起訴:吃飯是滿足基本生理和下午繼續(xù)工作的需要,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應認定為工傷馬大元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時至晚上9時,中間不打卡也不休息,吃完飯繼續(xù)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xù)性,去吃午餐是滿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繼續(xù)工作的需要,可以視為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故馬大元在公司飯?zhí)贸燥埻蝗粫灥?,并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法院判決:吃飯屬休息時間、休息內容,突發(fā)疾病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能視同工傷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馬大元突發(fā)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經查,從康敏、楊某某的《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報告》中證實馬大元是在中午在公司飯?zhí)贸酝觑埡笸蝗粫灥乖陲執(zhí)茫得舻摹墩{查筆錄》反映,公司的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至17時,馮小奇的《調查筆錄》反映公司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至17時,中午12時至13時有一個小時吃飯,公司有要求中午打卡,只是員工沒有嚴格執(zhí)行。馬大元是在公司飯?zhí)糜貌?,沒有離開公司范圍,但其吃飯屬于休息時間、休息內容,不打卡下班并不代表就是在工作時間,從時間和地點判斷,馬大元突發(fā)疾病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視同工傷”畢竟不符合“三工原則”(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法律設立視同工傷在于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過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致勞動者的損失,只會挫傷用人單位生產的積極性,因此,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不適宜無限擴大,應采用狹義的理解。五原告認為馬大元沒有打卡下班應認定為上班時間以及馬大元突發(fā)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馬大元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法規(guī)列舉的認定或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人社局不予認定馬大元的死亡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規(guī)正確。一審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了康敏等五人的訴訟請求。康敏等五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高院再審:吃飯時間和地點不屬“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不能視同工傷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section>根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反映,死者馬大元于12時30分左右,在公司食堂吃完飯后突然暈倒,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關于馬大元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應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問題,因公司規(guī)定中午12時為員工的午餐時間,馬大元突然暈倒明顯發(fā)生在中午用餐時段,盡管其沒有打卡下班,仍不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突發(fā)疾??;同時,馬大元雖然是在公司用午餐,但因用餐行為不屬于工作內容,其用餐時已明顯離開工作崗位,因此該用餐地點亦不應認定為“工作崗位”。原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馬大元中午用餐期間突然暈倒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認為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并據此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馬大元突然暈倒的時間和地點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案號:(2016)粵行申1138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