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某高新炭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案
2022年5月18日,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應急管理局對高新炭材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2022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東臺市應急管理局依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8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4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