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林等與束某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權人是否應當賠償受害人家屬處理喪事人員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一審: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2021)皖1523民初6398號
2021年5月21日14時43分左右,束某峰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舒城縣城關鎮(zhèn)桃溪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翁路交叉路口,與沿文翁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某國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張某國經(jīng)搶救治療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束某峰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國無責任。束某峰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是其本人,該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受害人張某國的近親屬張某林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43508元(包含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交通費)。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張某林等請求賠償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務的誤工費和交通費,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是否應該承擔該兩項賠償費用問題。被告人保財險六安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請求賠償?shù)膯试豳M中就已經(jīng)包括了處理喪事務人員的交通費及誤工費,這兩項損失不予賠償”。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死亡交通事故的案件,親屬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務的誤工費、交通費均屬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的間接損失,在我們過去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均依法酌定該兩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但是自2021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項目中,已經(jīng)沒有該兩項賠償費用,因此,原告請求賠償該費用沒有了法律依據(jù),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請求賠償?shù)脑搩身椯M用應予駁回。故作出(2021)皖1523民初6398號民事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張某林等各項損失合計1032352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21年1月1日廢止)第十六條【侵害人身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版)》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第十七條已被刪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17條,理由是該條內(nèi)容已為民法典第1179條所規(guī)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條規(guī)定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中與死亡相關的明確僅是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項,且條文中并未使用“等”字這種可以作擴大解釋的立法技術。因此,應理解為除了生前的相關費用外,涉及死亡的賠償項目就是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1179條既然明確劃定了賠償范圍,且未包括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自然對此沒有了解釋余地,因此刪除了原司法解釋的第17條的內(nèi)容,因此當事人主張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的,已無法律依據(jù),上述費用或者損失已不再納入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