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zhì)開塔吊,砸死1人被判刑
公訴機關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榮軍,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獲嘉縣,現(xiàn)住鞏義市。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3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鞏檢公訴刑訴(2017)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榮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晶晶、被告人張榮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榮軍于2016年4月2日7時許,為趕工期,將鞏義市東區(qū)正和紫荊城建筑工地19號樓18樓樓頂?shù)匿摻钸\送到一樓東面的鋼筋加工區(qū),在沒有塔吊司機可用的情況下,沒有駕駛塔吊資質(zhì)的張榮軍私自進入塔吊駕駛室駕駛塔吊,由被害人秦某往塔吊吊鉤上捆送鋼筋,當張榮軍駕駛塔吊吊起第六捆鋼筋時,塔吊的吊繩斷裂,吊鉤及鋼筋掉下,塔鉤砸住秦某頭部致秦某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張榮軍的具結(jié)書,證人李某、王某、趙某、周某的證言,獲嘉縣源通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正和紫荊尚城建筑工地“4.2”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diào)查報告、正和紫荊城工地現(xiàn)場勘查筆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鞏義市人民政府文件、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jù)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榮軍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被告人張榮軍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并且被告人張榮軍簽字具結(jié)。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榮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榮軍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從寬處罰,綜合全案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榮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