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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防概括

中國消防協(xié)會組織吉林、上海、云南消防總隊等赴日本消防研修總結

 

總體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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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體制相對比較成熟。

 

  日本的現(xiàn)行消防體制已運行近70年,期間雖有隸屬關系、機構設置等微調(diào),但總體保持了相對穩(wěn)定。從機制運行的實效看,日本消防體制基本適應現(xiàn)代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火災防控的現(xiàn)實需要,總體呈現(xiàn)隊伍穩(wěn)定、保障有力、社會面火災形勢持續(xù)平穩(wěn)的基本態(tài)勢。

 

  一是從1948年起,日本消防脫離警察部門成為獨立的行政機關,工作性質更大范圍以民生服務為重心,包含醫(yī)療救護等職能任務不斷拓展,消防工作的社會重視度不斷提升,消防力量的建設形式不斷豐富,社會各界參與消防的程度不斷深化。

 

  二是日本消防實行以市町村為中心的自治體消防機制,國家和省級層面的消防機構主要負責制定法律法規(guī)、開展消防科研和國際交流、協(xié)調(diào)指揮大規(guī)模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對下開展業(yè)務指導、技能培訓和技術援助等工作。而市縣級以下層面的消防機構承擔著消防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大部分權力和行政事務,是直接為普通市民服務的一線實體,其開展工作的廣泛性、自主性、針對性和適應性較高,各地工作各有特色、各有側重。

 

  三是日本消防團員和消防職員一樣,都有相對完備的征召、管理、晉升、訓練、執(zhí)勤和薪金保障體制,人員相對穩(wěn)定,執(zhí)勤戰(zhàn)斗水平較高,約85萬人的龐大隊伍是應對大規(guī)模災害事故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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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基礎建設投入較大。

 

  日本是自然災害多發(fā)的國家,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消防基礎建設。

 

  一是隊站建設和人員配備比較充裕。截止2017年(平成29年)4月1日,全國共建有732個消防本部(類似總隊或支隊),1718個消防署(類似大隊),3111個出張所(類似消防隊、站),2209個消防團,22458個消防分團。全國共有消防職員163814人(萬人占比約12.8),消防團員850331人。其中東京都面積為2188平方公里,設有81個消防署、3個消防分署、208個消防出張所和98個消防團,共有消防職員18408人,消防團員26388人。

 

  二是裝備建設水平較高。截止2017年4月1日,全國共配有消防直升機33架、消防艇62艘、水泵消防車21854輛、舉高消防車1176輛、防化消防車969輛、急救消防車6271輛、搶險救助車1248輛以及其他消防車53843輛。僅東京市消防廳就配有消防直升機7架、消防艇9艘、云梯消防車86輛。

 

  三是經(jīng)費保障投入較大。2016年日本全國市町村的消防經(jīng)費總決算額為20969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398億元),占普通預算總決算額的比率為3.7%,平均每個家庭負擔的消防經(jīng)費為3.6819萬日元,每個居民負擔的消防費為1.4351萬日元。東京都政府每年劃撥消防經(jīng)費約2400多億日元(約合160億人民幣),占總預算的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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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消防法紀意識較高。

 

  由于日本自然災害多發(fā),火災事故也較多,全社會重視消防工作的氛圍濃厚,民眾消防意識在頻繁的抗御災害過程中不斷強化,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自覺性和參與消防教育培訓的積極性、主動性較高。日本消防法規(guī)對單位和居民必須履行的職責有嚴格的處罰規(guī)定,如防火對象物不依法選任防火管理者,其法人將被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對單位處50萬日元罰款,由于全社會法律觀念和守法意識很強,真正實施的處罰案例很少。據(jù)了解,東京消防廳近10年僅辦理過1件處罰案件。

消防車

 

日本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做法

 

  日本高層建筑消防管理的突出特點是以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其核心是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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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管理者”能夠有效組織實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日本法律規(guī)定,實行防火管理者制度。凡容納人數(shù)在30人以上百貨店、旅館、地下商業(yè)街等不特定人群出入的場所以及醫(yī)院、福利院、幼兒園等發(fā)生火災時人員疏散困難的場所;容納人數(shù)在50人以上的其他場所必須選任“防火管理者”(類似我國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實施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職責是:制定防火措施和滅火預案、檢查消防設備、培訓自衛(wèi)消防隊、組織防災演練、保持疏散通道暢通、加強火源管理、定期向當?shù)叵朗饒蟾娣阑鸸ぷ髑闆r等法律義務。防火管理者確定后,必須向轄區(qū)消防署長進行申報。防火管理者必須參加消防部門組織的防火管理講習取得“防火管理資格”證書。取得甲種防火管理資格的人可以擔任所有場所的防火管理職務,取得乙種防火管理資格的人只能擔任小規(guī)模場所的防火管理職務。目前日本全國高層建筑都是由取得甲種防火管理資格的人來組織實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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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設備士和消防點檢資格者”認真檢查建筑消防設施。

 

  實行消防設備士和消防點檢資格者制度,是日本強化高層建筑消防不管理的有效措施。日本高層建筑實行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點檢及報告制度。社會單位每年都委托具有資格的消防設備士或點檢資格者,對建筑物的所有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火栓、火災報警、疏散設施等進行1次(特定防火對象每年2次)全面點檢,發(fā)現(xiàn)問題填寫在點檢報告中,并提出處理方案,由單位的防火管理者向轄區(qū)消防部門上報。消防部門代表政府對點檢無較大問題的建筑發(fā)放防火基準點檢合格證。受聘擔負單位點檢工作的公司,都會保質保量地按規(guī)范操作,政府對其出具的報告予以認可,但在消防部門抽查時,如發(fā)現(xiàn)報告虛假,將嚴格按法律查處,設備士和消防點檢者將受到嚴厲處罰直至終身取消執(zhí)業(y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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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設計、施工、驗收嚴格,很少遺留先天隱患。

 

  日本十分注重建筑防火技術的研究和應用,特別注重建設消防設施的設置質量和施工細節(jié),安全疏散要求嚴格。消防設計實用性強,消防設施標識明顯。消防設計、施工、驗收嚴格,很少遺留先天隱患。在日本的高層建筑,都按規(guī)定安裝了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tǒng),設置了疏散安全設施和防火分區(qū),消防器材放置明顯,消防設施醒目。在賓館,每個房間內(nèi)專門配有照明電筒、安全繩和防煙面罩,每個樓層設有疏散窗口,配有逃生降落設備供疏散人員使用,賓館窗口玻璃上還貼有供消防員破拆進入的明顯標志;在一些重要單位和場所,還安裝了自動報警裝置,直接與當?shù)叵勒具B通,一旦發(fā)生火災,消防隊能立即出動進行處置,最大限度減少火災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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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產(chǎn)權高層建筑執(zhí)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

 

  對多個單位共同使用的大規(guī)模多用途建筑(也就是我國常見的多產(chǎn)權建筑),其中的每個單位都需要明確防火負責人,并設定一個防災管理者進行全面統(tǒng)籌;同時設立共同防火管理協(xié)議會,由各單位派人參加,商研制定共同防火管理協(xié)議,共同組建自衛(wèi)消防隊,統(tǒng)一管理建筑消防設施和疏散設施,統(tǒng)一制定建筑消防計劃,每年統(tǒng)一組織開展2次逃生訓練。

 

日本地鐵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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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地鐵基本情況及特點。

 

  日本各大城市地鐵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發(fā)達。各城市主要由國有鐵路、都營地鐵、私營鐵路及公交車共同構成各城市的交通網(wǎng)絡。國有鐵路即日本的JR(Japan Railway),遍布全國,同時負責經(jīng)營新干線,類似于我國的鐵路,但JR的一些線路在大城市(如東京、大阪)也擔任市內(nèi)的交通運輸任務。都營地鐵也叫公營地鐵,規(guī)模較大的主要在東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個城市,其他城市線路少,沒有構成網(wǎng)絡。


 

日本地鐵JR線

 

  日本全國還有20多家私營鐵路公司經(jīng)營私營鐵路,包括私營地鐵和地面的軌道交通(輕軌)。東京作為代表城市,是全亞洲與日本最早有地下鐵路線開通的城市(1927年12月“上野站-淺草站”段通車)。研修期間,研修團重點與東京地下鐵株式會社進行了交流。該公司共經(jīng)營管理9條地鐵線路,179個車站,線路總長195.1公里,截至2016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日均運送人員724萬人。日本地鐵最大特點是商業(yè)發(fā)達,換乘方便,人流量大。為了方便乘客,同時也作為地鐵運營企業(yè)收入的一部分,各地鐵站均設置了大量的商業(yè)設施,并多與周邊建筑的地下空間相連通。如東京地鐵與JR線、私營鐵路等均可交會,換乘方便。在一些大的換乘交匯點,如東京站、池袋站、新宿站等地,地下四通八達,商鋪林立,人員熙熙攘攘,如一座地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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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行防火管理者制度。

 

  日本地鐵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依據(jù)國土交通省和總務省的法規(guī)標準執(zhí)行,各地鐵站實行防火管理者制度。多數(shù)車站的站長兼任管理者,即使站長不能擔任管理者,也要與防火管理者一起履行防火管理的實際職責。車站的管理者需要與地下街道的管理者以及場所的消防管理者共同設立“統(tǒng)一防火管理協(xié)調(diào)會”,共同編制“消防規(guī)劃書”,明確總括防火管理者,并報消防部門備案。此外,日本大一些的地下車站,都設置防災管理室(一般與站務室設在一起),由車站工作人員值守,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和通訊設施,與相鄰建筑防災管理中心須建立通信保障。在各自區(qū)域發(fā)生火災的時候,有義務通知相鄰單位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相互協(xié)助處置火災。車站管理人員在日常監(jiān)控各類消防設施狀態(tài)信號的同時,負責對車站的消防設施進行定期維護檢查,具體檢查周期和方法主要依據(jù)消防廳《根據(jù)消防法施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關于消防設備或特殊消防設備的種類和檢修內(nèi)容的檢修周期、檢修方法及檢修結果的報告式樣決定》,分別開展6個月一次的設備檢修和每年一次的綜合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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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地鐵防火規(guī)范標準。

 

  針對2003年2月18日韓國大邱市發(fā)生的地鐵火災事故,日本成立了“地鐵火災對策研究委員會”,著手編制了新的地鐵防火標準,新標準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嚴格限制可燃裝修材料。車站建筑物的結構材料和內(nèi)裝修材料(含地面以下部分),必須使用不燃材料,少數(shù)控制中心用房的地板和墻壁(限制1.2米以下)也要求盡量使用不燃材料,桌子、柜子等家具盡量避免使用可燃性材料。變配電室、機械室等應設立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車站內(nèi)的商業(yè)設施劃分為兩類,對顧客可以進入的商店,須設立防火、防煙分區(qū),安裝自動報警和噴淋裝置,內(nèi)裝修及家具盡量使用不易燃燒的材料;對顧客不能進入的“簡易型小商店”,由于無法實現(xiàn)防火分區(qū),則要求內(nèi)裝修(除地板外)及家具必須使用不燃材料,有條件的要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裝置。針對列車設計建造,也明確了哪些部位必須為不燃材料或表面涂裝不燃材料,那些部位可以使用難燃或極難燃材料,設有加熱設備的還要求設置不燃性防護板。

 

  二是確保最短時間安全疏散。從車站到地面必須設有兩條以上不同的疏散通道。站臺通向疏散通道的入口,應設置在站臺的兩端,但無法設置時,要求從站臺的兩個末端到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的距離不能超過50米。為避免商店對疏散形成障礙,在站臺末端與樓梯之間和其他有礙乘客疏散的地方,不準設置商店。疏散通道的有效寬度要求在1.5米以上,應急用樓梯的寬度要求一樣。當自動扶梯設有即使超載也能防止踏板下落的裝置。如果需要從站臺向下通過樓梯疏散,但到達地面的疏散距離更短,或下行后就能進入有效的疏散通道并能安全到達地面避難,該通道也可以認作疏散通道。位于軌道以下連接兩個側式站臺的下行聯(lián)絡通道,如果在聯(lián)絡通道里設置了擋煙垂壁,也可將其作為疏散通道。在地下與其他線路的車站或地下街等連接的聯(lián)絡通道,由于緊急情況下防火卷簾要關閉,則需在防火卷簾旁邊設置通往地面的通道,或在聯(lián)絡通道的防火卷簾上設置小門。日本的建筑標準法規(guī)定應急照明必須滿足最低照度要求30分鐘以上,在經(jīng)過研究后將地鐵區(qū)域的應急照明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燈的時間修改提升到60分鐘;同時,對到達下一出口疏散距離超過50米的,必須在地面或墻面(1米以下)配備高亮度的蓄光式指示標志,但不能用蓄光式指示標志代替疏散通道指示燈。對以前采用兩路供電解決應急電源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但在改建或改造時須增配蓄電池或自主發(fā)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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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防火防煙的設施設備配置。

 

  在日本的地鐵車站與車站之間的聯(lián)絡通道里、車站與地下街的聯(lián)絡通道里、站臺的疏散樓梯和自動扶梯部位以及通向防災管理中心等特種用房的通道里都配備有防火門或防火卷簾,一般用于人員通行的通道里的防火門多數(shù)使用常開式防火門。即使是同一單位管理使用與其他線路連接的聯(lián)絡通道,也必須在聯(lián)絡通道里設置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另外,為了防止火災時濃煙向相鄰車廂擴散,還要求在車廂連接處安裝平時不開的貫通門。日本地鐵的機械通風設備可以兼用于排煙。在站臺和線路之間,站臺通向樓梯、電梯的部分位置,必須配置擋煙垂壁。根據(jù)老的火災對策標準,是假設車輛地板以下的機器引發(fā)的車輛火災和打火機引發(fā)的商店火災,但“地鐵火災對策研究委員會”在“一般火災”的基礎上,加上了由汽油等引發(fā)的“大火源火災”的研究。在此基礎上,日本“地鐵火災對策研究委員會”開展了不同站廳、不同??课恢孟铝熊?、商店等發(fā)生火災后的“煙濃度評估”、“疏散時間計算”、“疏散安全性評估”,標準明確車站排煙設備的必要排煙量,需要根據(jù)各種給定的公式和參數(shù)計算。同時,對老的車站通過假想“大火源火災”進行疏散安全性的檢查,在完全疏散結束前煙濃度大于允許煙濃度的判定為不滿足疏散條件,需要調(diào)整疏散體系或防排煙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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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足應急力量的快速便利。

 

  車站內(nèi)配備有空氣呼吸器,配備的數(shù)量要求大于用于乘客的救助、滅火以及引導消防相關人員進行工作所需要的車站工作人員的人數(shù)。為保證在充滿濃煙的環(huán)境下滅火人員照明、破拆工具等消防器具的使用,地下四層以下各部分樓層的面積總計超過了1000立方米時,必須在地下四層以下的各層配備應急插座設備,應急插座設備也需要附設應急電源。為了保證能順利展開有組織的消防救助,還要配備無線通信輔助設備以保證消防隊員和地面的通信。消防隊達到后,為了方便消防隊進行滅火活動而設置的消防設備有連接進水管設備(水泵接合器)或附設進水口的噴淋設備。在車站與車站之間,當設置在相鄰車站站臺上的連接進水管出水口之間的距離超過500米時,必須配備連接進水管。車站平時與消防部門主動溝通合作,將車站結構、各類防火設備位置等與消防有關的信息提交給消防部門,并定期和消防部門聯(lián)合舉行演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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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對民眾的宣傳教育。

 

  在引導乘客避難的應對措施方面,東京地鐵株式會社印制了完備的指導手冊以及張貼路標。

日本地鐵消防安全提示

 

  指導手冊中詳細規(guī)定了火災發(fā)生時的處置注意事項,比如在行駛中發(fā)生火災時要繼續(xù)將車開到下一車站等。同時針對車站構造以及工作人員等情況制訂了面向個別車站的指導手冊,規(guī)定了乘客避難引導方法等火災發(fā)生時負責人應該采取的措施。還統(tǒng)一了消防器械、緊急報警裝置、門閂等標識在宣傳畫里的使用標準。在標明車站以及車輛內(nèi)部的避難路線和消防器械配置圖的同時,還要求平時在車站內(nèi)和地鐵上廣播有關內(nèi)容以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識。

 

日本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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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古建筑基本情況。

 

  日本古建筑一般泛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年)前的建筑。主要包括各類神社、佛寺、日本園林、茶室及早期的住宅等。日本各地都有不同形式的古建筑,在地域分布上,京都、奈良、鐮倉等地相對更為集中。據(jù)介紹,由于古建筑多為木結構和石木結構,很多古建的屋頂是茅草屋頂和樹皮屋頂,因此火災歷來是日本古建保護的大敵,火災是對古建筑破壞性最大的因素。日本古建筑的損毀主要是由于各個時期的戰(zhàn)亂、縱火(縱火為日本第一火災原因)、雷擊等。很多古建筑都歷經(jīng)多次重建。


 

日本奈良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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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古建筑的防火保護法規(guī)。

 

  日本的古建筑保護統(tǒng)一納入文化遺產(chǎn)(日語為“文化財”)保護范疇。1949年1月26日,作為世界上最古老木建筑之一的法隆寺金堂壁畫被燒毀。這個事件是日本文化遺產(chǎn)保護史上的象征性事件,給日本國民帶來強烈沖擊。為此,1950年,日本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這是日本第一部有關文化遺產(chǎn)保護的綜合性法典。對于古建筑的防火保護方面,《文化財保護法》也是基本的法律依據(jù)之一。該法對日本文化遺產(chǎn)進行了劃分與界定,規(guī)定了文化遺產(chǎn)認定與管理、保護的方法等。根據(jù)《文化財保護法》,日本的文化財分為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傳統(tǒng)建筑物群等幾類。該法第36條規(guī)定,對于重要的文化財產(chǎn),安裝相應的消防設施是必要的。按照這部法律,損毀重要文化遺產(chǎn),可以處5年以下徒刑或者30萬日元以下罰款。即使是重要文化遺產(chǎn)所有人,也可以處2年以下徒刑和20萬日元以下罰款。《文化財保護法》頒布后,日本再沒有國寶級的建筑被燒毀的事件發(fā)生,此后一些文化遺產(chǎn)發(fā)生的火災多數(shù)都是人為縱火。如2016年,日本全國文化財類火災出動僅1起,未造成火災損失??梢哉f該法的制定發(fā)揮了極大的作用。同時,日本《消防法》、《消防法實施令》等法律法規(guī)細化明確了古建筑應設置的消防設施。詳見下表:


 

 

由于文化遺產(chǎn)數(shù)量多,面積大,設置消防設備需要巨額資金,日本政府考慮所有者的經(jīng)濟狀況,提供最高85%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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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防火管理方面,日本對于古建筑同樣依法實行防火管理者制度。古建筑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必須依法確定防火管理人,制定消防計劃,并以此為依據(jù)開展防火管理工作。古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或業(yè)主負有監(jiān)督指揮防火管理人有效履行防火管理職責的義務。凡《文化遺產(chǎn)保護法》所指定的重要文化遺產(chǎn),每3年要向當?shù)叵朗痖L提交一次報告。不匯報消防結果,或者做出虛偽報告,可以處30萬日元以下罰款。日本《消防法》第17條規(guī)定,建筑物等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占有者必須要對消防系統(tǒng)進行檢查。定期檢查后,要將結果匯報給當?shù)氐南朗痖L。在政府層面,消防部門與文化部門共同對古建筑防火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日本《消防法》第23條規(guī)定,根據(jù)必要,市町村首長可以在重要文化遺產(chǎn)周圍設定一定的區(qū)域,在一定期間內(nèi)禁止燃燒篝火和限制吸煙。《消防法》對于各種違法行為都規(guī)定了處罰措施,個人可處以3年以下徒刑和300萬日元罰款,法人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日元。1955年,日本政府把1月26日指定為“文化遺產(chǎn)防火日”。每年這個時期,文化廳、消防廳、教育委員會和“文化遺產(chǎn)所有人”(被列為文化遺產(chǎn)的私有建筑的業(yè)主)都會針對文化財防火安全(包括古建筑)開展專項的消防宣傳,消防演練、消防設施檢查等活動。此外,在古建筑安裝消防設施時,相關法規(guī)也規(guī)定了不得穿孔打眼,防止破壞古建筑本體的一些要求。

 

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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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法制方面。

 

  日本的消防法制體系比較健全,除《消防組織法》、《消防法》、《消防法施行令》與《消防法施行規(guī)則》這幾種主要消防法規(guī)外,還先后頒布了若干專項的消防法令、法規(guī)。如《市町村火災預防條例及實施規(guī)則》、《危險品規(guī)則》、《建筑基準法》、《建筑基準法施行令》、《建筑基準法施行規(guī)則》、《火災預防條例準則》、《重大地震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令》、《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等。各地方政府還根據(jù)本地實情制定地方條例,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的防火設計與管理上,都有專項的全國性和地方性法令規(guī)范,而且都是強制執(zhí)行。縱觀日本的消防法制體系,有兩點特別值得學習借鑒。

 

  一是消防法律法規(guī)修改變化特別頻繁,有些法規(guī)幾乎每年修改。這就使得消防法規(guī)活了起來,能夠不斷得到自我修正和豐富,很好適應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據(jù)了解,截至2017年,《日本消防組織法》已修改了近30次,《消防法》修改了近50次。

 

  二是《建筑基準法》中34條涉及防火的條款與《消防法》銜接緊密,無論是行政許可的程序設定還是建筑防火方面的技術規(guī)定,雖然針對不同的執(zhí)法主體,但在各自的責權定位上都比較明確和具體,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協(xi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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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防火技術方面。

 

  日本十分注重建筑防火技術的研究和應用,特別注重建設消防設施的設置質量和施工細節(jié)。

 

  一是建筑防火設計采用A、B、C三種模式,既有傳統(tǒng)處方式的審核方法,又有性能化評估模式,使得建筑防火審查既堅持原則又能適應不斷更新變化的新情況。

 

  二是大多數(shù)建筑尤其是公寓建筑普遍設有一部室外疏散樓梯,采光好、煙氣排放能力強、設備投入和管理成本低,人員疏散安全度高。

 

  三是建筑陽臺特別是公寓建筑陽臺全部作為公共區(qū)域管理,不允許進行封裝和設置一切有可能影響疏散救援的設施,不允許擺放家具和日雜用品,陽臺之間橫向安裝緊急情況下可破損的隔板,豎向設置錯位逃生孔并安裝隱藏式折疊梯,一旦發(fā)生火災,受困人員可從陽臺向左右房間和下部樓層自行疏散。

日本公寓

 

  四是消防設施設備質量優(yōu)良、標識統(tǒng)一明顯。日本所有消防設施標識標志明顯,并配有圖文說明,建筑的水泵接合器大多采用墻壁式,醒目美觀而且標注清晰,室內(nèi)消火栓箱都是統(tǒng)一樣式,水帶水槍上部面板都裝有報警按鈕、聲光報警器和報警電話。特別是閉門器、室內(nèi)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設施,產(chǎn)品質量非常好,栓頭及水槍水帶接扣全部采用高品質不銹鋼或純銅制造,水帶箍扎多數(shù)采用純銅絲綁扎,連接十分緊密結實。東京的室外消火栓旁都有一根高約3米的標志桿,頂端有一個圓形標志標明此處有地下消火栓,便于尋找,也有利于提醒公眾注意不得埋壓圈占。地下消火栓井蓋也配有明顯的文字提示和特色文化元素。

室外消火栓

 

  五是一些消防設計實用性強。日本的建筑外墻上,每層均設有一個或多個用紅色三角形標注的能從外側打開的窗戶,發(fā)生火災時,消防隊員可以很容易進入室內(nèi)開展救援。建筑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在靠近地面的角上有一個可以翻轉的小口,確保在滅火戰(zhàn)斗展開時,消防水帶可以從中穿過;樓梯間等公共部位疏散用的防火門一般都設為常開門,其產(chǎn)品質量較高,既方便了平時人員出入,也能確保在火災時聯(lián)動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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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單位消防管理方面。

 

  日本社會單位消防管理的突出特點是以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其核心是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

 

  一是防火管理者制度。日本法律規(guī)定一定規(guī)模以上的人員密集場所必須選任“防火管理者”(類似我國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擔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火管理者必須進行申報,必須參加消防部門定期組織的防火管理講習,并取得甲、乙種“防火管理資格”證書,重要場所的防火管理者每5年還要再培訓一次。目前日本全國約有防火管理者100余萬人,2017年參加培訓的防火管理者約24萬人。

 

  二是消防設施定期點檢及報告制度。日本的社會單位每年都委托具有資格的消防設備士或點檢資格者,對建筑物的所有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火栓、火災報警、疏散設施等進行1次(特定防火對象每年2次)全面點檢,發(fā)現(xiàn)問題填寫在點檢報告中,并提出處理方案,由單位的防火管理者向轄區(qū)消防部門上報。消防部門代表政府對點檢無較大問題的建筑發(fā)放防火基準點檢合格證。如消防部門抽查發(fā)現(xiàn)報告虛假,將嚴格按照法律進行查處,企業(yè)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設備士或點檢者也將會受到嚴厲處罰直至終身取消執(zhí)業(yè)資格。消防設備士和點檢資格者分別由國家和省級政府委托國家消防設備試驗中心及其辦事處進行統(tǒng)一培訓、考核、發(fā)證,目前全國約有25萬名各類消防設備士。

 

  三是共同防火管理制度。對多個單位共同使用的大規(guī)模多用途建筑(也就是我國常見的多產(chǎn)權建筑),其中的每個單位都需要明確防火負責人,并設定一個防災管理者進行全面統(tǒng)籌;同時設立共同防火管理協(xié)議會,由各單位派人參加,商研制定共同防火管理協(xié)議,共同組建自衛(wèi)消防隊,統(tǒng)一管理建筑消防設施和疏散設施,統(tǒng)一制定建筑消防計劃,每年統(tǒng)一組織開展2次逃生訓練。

 

  四是消防部門實施監(jiān)督服務。在日本,防火檢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屬于服務性質的行為,日本消防法規(guī)也沒有規(guī)定消防部門對單位的檢查數(shù)量和頻次。消防職員檢查防火對象物的位置、構造、設備及管理情況,如果檢查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或者有不合格的方面,以文件或口頭的形式予以指明,指導有關人員進行整改。在日本,由于消防執(zhí)法環(huán)境好,社會單位和民眾守法意識強,許多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大多經(jīng)過勸導即可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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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宣傳教育方面。

 

  日本消防宣傳教育的突出特點是注重普及性、實用性和針對性,在形式上注重分析火災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場所、時段、受災人群等特點,通過舉辦消防音樂會、編排木偶劇、組織參觀體驗、組織比武競賽、印發(fā)大量宣傳品、制作各具特色紀念品等方式,著力提升社會民眾消防安全意識,強化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自防自救技能。

 

  一是突出消防提示性宣傳。近年來,因放火導致的火災占日本火災總數(shù)的20%左右,其次是吸煙和電氣。針對主要致災原因,消防部門在不同的時期、圍繞不同防火重點、采取不同的形式開展宣傳,提示民眾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二是突出居民住宅防火宣傳。2016年全國住宅火災共11354起,導致987人死亡,分別占總數(shù)的31%和68%,因此,消防部門特別重視家庭防火宣傳,也采取多種措施推廣一些住宅用防火防災器材,如安全型取暖爐、電子爐灶,家用火災報警器、防火紡織品、家用滅火器、攜帶式緊急報警系統(tǒng)等。

 

  三是廣泛開展針對高危人群的防火宣傳。日本每年火災死亡人數(shù)中65%以上為65歲以上高齡老人和15歲以下少年兒童。2001年,總務省消防廳確立“住宅防火基本方針”,以老人為重點對象,推動建立社區(qū)相互援助機制。日本的消防團員每2年對轄區(qū)的孤寡老人走訪1遍。針對少年兒童,日本將防災教育內(nèi)容列入學生教育課程,幼兒園、小學校等場所每年至少進行2次、中學每年至少1次以上的防災避難訓練。

 

  四是消防宣傳注重實用。日本的各類媒體均為公司化運作的營利單位,沒有播出消防公益廣告的義務。消防部門開展的宣傳主要采取邀請影視、體育明星參加各類消防活動,再通過媒體進行報道。日本的各類宣傳品尤其是宣傳海報制作簡潔直觀,每張海報通過動漫、影視體育明星等介紹一些關鍵防火知識點。

一日消防員體驗

 

  五是防災教育基地完善。日本的各個都道府縣均建有一個或多個防災館,館內(nèi)設有完善的宣傳教育設施。東京都有本所、池袋、立川三個防災教育館。其中本所防災館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地下2層、地上6層,設有疏散逃生、滅火、地震災害、水災、煙霧與黑暗等6個模擬體驗區(qū)。該館共有員工29人,講解員22人,除館長為正式在編官員外,其余員工均為東京都消防廳退休職員,所有員工薪水由東京都政府擔負。該館每年預算大約1.3億日元,其中運行費6000萬日元,設施更新費7000萬日元。本所防災館每年接待市民約11萬人次。為鼓勵市民積極參與,東京都規(guī)定全部參觀完三個防災館的市民還可以領取精美的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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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層建筑防火管理方面。

 

  一是應進一步推動高層建筑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目前,我國的高層建筑61.9萬棟,自2013年以來,短短5年間增幅達到91%,居世界第一位。這些高層建筑結構復雜、體量巨大;人員密度高、流動快;用火用電多,火災荷載大,風險極高。建議在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上下功夫,配備專職消防經(jīng)理人和專門的防火巡查人員,落實責任,夯實社會防控火災的基礎。

 

  二是應進一步推動行業(yè)部門落實監(jiān)管責任。國務院去年7月份部署了高層建筑綜合治理,針對外保溫、消防設施、安全疏散、消防管理、施工現(xiàn)場等突出問題,專門明確了消防、綜治、民政、住建、安監(jiān)、電力等部門的治理責任。但是,目前看相關部門參與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還只是消防部門一家在干,協(xié)調(diào)難度很大,有的地方?jīng)]有達到預期效果。建議進一步發(fā)揮我國政治和體制優(yōu)勢,全面推動“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工作原則落實,進一步落實行業(yè)部門消防監(jiān)管責任的落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三是進一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規(guī)。推動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建立物業(yè)企業(yè)消防管理準入標準。加強消防控制室建設,落實消防設施年檢制;落實高層建筑重要部位月查制,涉及水、電、油、氣及通道、出口等關鍵部位,由經(jīng)消防培訓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檢查一次,做好記錄存檔。依據(jù)新頒布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對單位法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不履行法定消防責任的,堅決查處不手軟。

 

  四是進一步提高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建議嚴格執(zhí)行消防責任制。如在驗收中發(fā)現(xiàn)存在危及公共安全質量問題一定要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嚴格按照《消防法》規(guī)定加大處罰力度,絕不能遷就、估息。嚴格落實設計市場、施工市場、監(jiān)理咨詢市場等準入制度,嚴格審查從業(yè)資質是否有借、賣、掛的問題,并實施嚴格懲罰手段,如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可以吊銷其消防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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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地鐵防火安全方面。

 

  一是要進一步落實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地鐵站務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執(zhí)行每個站務室負責人必須經(jīng)過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并持證上崗的制度。針對一些投入時間較長或工況復雜的地鐵站,要加大對消防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測和檢查,確保在火災情況下能正常運行并達到設計要求的工況條件。

 

  二是要充分考慮煙霧、照度以及大客流疏散時間等問題,加大對地鐵火災環(huán)境下大客流狀態(tài)時,疏散指示標志設置和應急照明最短時間等的有效性、合理性論證。要嚴格執(zhí)行內(nèi)裝修審核、驗收制度,加大運營單位自身檢查和監(jiān)督檢查力度,杜絕地鐵內(nèi)設備、管理、商業(yè)等用房以及后來增加的裝修、裝飾違規(guī)使用可燃材料。

 

  三是要開展應對大客流疏散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設備檢查。目前,由于城市發(fā)展,地鐵客流不斷攀升,多線換乘站點為了防止人流對沖,在原有疏散通道處加裝了分流隔離設施,必然導致向地面的疏散通道寬度和距離達不到原設計要求,需要改造原有的隔離設施設備,使其具備應急情況下自動或便于手動釋放的功能,同時制定相對應的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地鐵站的值班人員能第一時間正確操作,引導疏散。

 

  四是我國許多地鐵出口與上蓋或周邊的商業(yè)綜合體相連通,緊急情況下的聯(lián)動處置至關重要,目前雖然已經(jīng)建立了區(qū)域聯(lián)防機制,但還需要不斷完善和強化應急情況下的信息互通和聯(lián)動處置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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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古建筑防火安全方面。

 

  做好古建筑的防火保護,除了強化落實責任,健全消防組織、加強防火檢查、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宣傳教育等常規(guī)措施外,學習借鑒日本經(jīng)驗,應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應進一步完善文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規(guī)及相關技術標準。相比日本,我國目前有《文物保護法》及《消防法》,但《古建筑消防管理規(guī)則》還是1984年由文化部和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其中的一些要求已不適應新時期對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需求,因此急需進行修訂更新。此外,我國至今沒有針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專門技術標準,目前古建筑的防火設計執(zhí)行國家文物局2015年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強制性和執(zhí)行效力不足。因此急需制訂關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技術標準。

 

  二是應加強古建筑防火的新技術研究。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護工作中,對文物本體的保護和消防安全往往是矛盾的,文物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意見往往不一致。因此,急需加強相關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如對文物本體不產(chǎn)生破壞作用的新型防火涂料;針對文物建筑往往密閉性不強,有些氣體滅火系統(tǒng)不適用,開發(fā)可針對文物建筑的滅火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