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到底應該怎么整改?
最近兩年來關于控制室抗爆的話題一直爭論不休,在我去年寫的第一篇關于控制室抗爆的文章《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計劃的困惑:控制室的抗爆改造到底該怎么進行》中,對控制室的抗爆改造做了一番拋磚引玉的論述,因為主要針對的是裝置區(qū)內控制室的抗爆改造,所以并不是很全面,本篇文章呢,也算是控制室抗爆文章的姊妹篇,主要想延伸拓展一下,對一些未布置在裝置區(qū)內的控制室/機柜間,但是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裝置,那么其面向側的墻體又該怎么設計和改造呢。
另外,由于都是涉及到控制室結構的,所以這兩個問題不可避免會有一些交叉,為了能清晰地表達我的觀點,以及讓大家能更好地讀懂條文規(guī)范,我會盡最大努力去寫的更細化一些。由于牽涉到控制室/機柜間抗爆要求的標準和條文很多(尤其是近幾年),所以我想以時間線的方式來論述這個問題,這樣便于大家清晰地了解整個問題的脈絡。
******2017年******
關于這個問題的起源,是源自安監(jiān)總局在2017年11月13日發(fā)布的令人談之色變121號文《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其中第十三條:“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注意條文中的控制室或機柜間,其前面并沒有加任何定語,也就是說,無論是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還是裝置外的控制室/機柜間,只要有一面墻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那么該側墻體就必須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單純分析第十三條的文本描述,基本上主體比較好界定,只要是控制室和機柜間,不管有沒有改造的必要(對于機柜間),都是要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的。那么關鍵還是第二句話,防火防爆的要求到底是怎么規(guī)定的。這才是困惑廣大企業(yè)和工程公司人員的關鍵之處,然而文中并沒有提及。所以包括工程設計單位、甚至一些專家也是一臉茫然,不知所措。
******2018年******
時間到了2018年,為了消除大家心中的茫然,安監(jiān)總局監(jiān)管三司在2018年2月份,專門在官網(wǎng)上公開發(fā)布了對121號文《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逐條解讀,其目的在于“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為進一步明確《判定標準》每一種情形的內涵和依據(jù)”(紅色字體摘抄自原文)。針對第十三條,該解讀文件專門列舉了控制室/機柜間應滿足的要求,原文如下:
“(一)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2008)表4.2.12等標準規(guī)范條款提出的防火間距要求,且控制室、機柜間的建筑、結構滿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設計規(guī)范》(SH/T3006-2012)第4.4.1條等提出的抗爆強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2007年河北滄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東臨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滿足防火防爆要求的問題?!?/span>
上面的解讀條文(一),關于防火間距不再贅述,其控制室/機柜間要滿足SH/T 3006第4.4.1條等的要求,那么我們來看一下SH/T 3006第4.4.1條等是怎么要求的:
“4.4.1 對于有爆炸危險的石油化工裝置,控制室建筑物的建筑、結構應根據(jù)抗爆強度計算、分析結果設計;
7.8 對于有爆炸危險的石油化工裝置,現(xiàn)場機柜室建筑物的建筑、結構應根據(jù)抗爆強度計算、分析結果設計”
參考SH/T 3006第4.4.1條和7.8條的條文說明,由于裝置的爆炸力無法量化,且建筑物在不同的爆炸力作用下破壞程度也不一樣,所以找不到一個可以量化的抗爆設計標準,只能由設計院的相關專業(yè)(安全/建筑/結構等)采用軟件分析模擬得出一個計算值。然后根據(jù)計算出來的沖擊波參數(shù)進行設計。
結合上面的解讀條文(二),我總結如下:
如果控制室或者機柜間一旦有一面墻朝著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話,那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點:第一,控制室和機柜間的建筑結構要按照其朝向裝置的爆炸力進行抗爆計算和設計(此處的抗爆計算和設計是指進行根據(jù)裝置的爆炸力進行計算,然后按照二者之間的距離算出沖擊波峰值,根據(jù)該沖擊波峰值,驗證現(xiàn)有建筑物的破壞程度,如果建筑物在該沖擊波峰值下只有輕微破壞,如墻體裂縫,玻璃裂而不碎等,那么就不需要對現(xiàn)有建筑物進行抗爆結構改造,也就是說目前的建筑物是滿足抗爆要求的);第二,在滿足抗爆要求的前提下,同時該控制室其朝向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一側墻應為無門窗洞口,且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也就是說,如果企業(yè)現(xiàn)有的控制室根據(jù)爆炸沖擊波驗證,不需要再進行抗爆改造的話,但是其面向火災爆炸裝置一側的墻體有門窗洞口或者不是耐火材料的話,仍然需要按照要求改造。
還有一點,在解讀文件中,還重點介紹了兩個事故案例,根據(jù)對標準起草的常識理解,如果一個條文解釋插入了案例的話,那么多半這個條文就是根據(jù)這個案例來修訂的,《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在2014版修訂的時候,增加的很多條款就是根據(jù)大連“7.16”事故來修訂的。所以,解讀文件中的這兩個案例,我還是想多說兩句,對這兩個事故梳理一下。
2007年5月11日13時28分,河北滄州大化TDI車間硝化裝置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0人受傷。以下是事故現(xiàn)場的照片:
從第一張照片明顯看出來事故的地方離建筑物確實很近,第二張照片,建筑物的窗戶玻璃已經完全震碎,金屬防盜窗骨架嚴重變形。從照片來看,應該說當時爆炸的沖擊波還是比較大的。然而從安監(jiān)總局事后發(fā)布的事故通報中(安監(jiān)總?;?007〕119號《關于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滄州大化TDI有限責任公司“5.11”爆炸事故的通報》),只是講述了硝化裝置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卻并未提及事故對建筑物的破壞程度,以及人員傷亡的場所分布。
2017年6月5日臨沂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裝卸區(qū)的一輛液化石油氣運輸罐車在卸車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液化氣泄漏,引起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468萬元。事故現(xiàn)場照片如下:
通過現(xiàn)場的事故照片,可以明顯看出來爆炸沖擊波對控制室和建筑物造成的破壞,且事后官方的調查報告中,也提到了這一點,原文如下:
“未嚴格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相關規(guī)范對控制室進行設計,建設單位聘用的非法施工隊伍又未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導致控制室墻體在爆炸事故中倒塌,造成控制室內一名員工死亡。”
這兩個事故的時間跨度整整十年,可見解讀文件列舉的這兩個案例也是費盡了一番周折的。
******2019年******
時間到了2019年,一個最大的影響就是《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標準》2018修訂版發(fā)布實施,另外一個影響因素,就是應急管理部在2019年8月12日發(fā)布的78號文《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其中涉及到控制室/機柜間的要求如下:
大家注意一下,到了這里,關于控制室/機柜間的防火防爆要求悄然發(fā)生了一些細微的變化,首先,78號文里面不再提機柜間了,只要求控制室面向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機柜間沒有這個要求了嗎?從文本來看是這樣的。其次,排查依據(jù)也變了,不再拿《SH/T3006-2012 石油化工控制室設計規(guī)范》來說事了,而是改成《GB50779-2012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guī)范》了,且增加了《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標準》其中三個條款。我們先把涉及到的條款摘抄如下:
如果大家仔細看條文的話,就會有點迷茫,感覺78號文里面的要求和依據(jù)無法契合,首先50160石化規(guī)的第5.2.18條針對的是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對于裝置外的控制室沒有要求。那么78號文的要求,是不是也是針對裝置內的控制室來說的呢?這個并沒有講明白。其次,根據(jù)GB50779第4.1.4條,在抗爆實體墻上是可以開孔洞的,前提是只要經過抗爆驗算即可。然而78號文的要求是不能有門窗和孔洞。所以,78號文的排查內容和排查依據(jù)存在一定的矛盾,此時需要進一步明確,包括是否裝置內和裝置外的控制室都需要滿足要求,還有面向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側墻,到底可不可以開孔洞。
******2020年******
2020年4月1日,影響深遠的《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正式出臺,其中附件3《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涉及到控制室的要求,原文如下: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qū)內,已建成投用的必須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qū),確需布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guī)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
從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來看,并未提及機柜間。主要是控制室的搬遷整改,至于搬遷之后的控制室應滿足哪些要求,沒有說。另外僅僅涉及到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裝置,其現(xiàn)有控制室只要能按照GB50779的標準進行改造的話,那么就不用搬遷了。深入一下,也就是說,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裝置的現(xiàn)有控制室,如果改造的話,至少也要滿足GB50779第4.1.4條的要求的(面向甲、乙類工藝裝置的外墻應采用抗爆實體墻。需在該墻體上開洞時,應經過抗爆驗算。
*****2021年******
2021年9月,國務院安委辦發(fā)布了《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專家指導服務手冊》,在手冊的附件-檢查表中,涉及到控制室/機柜間的內容如下:
這個指導服務手冊幾乎和78號文完全一致,包括排查內容和排查依據(jù)。所以對這個我就不再解讀了,大家可以直接參考上文2019年的片段。
2021年11月13日,國務院安委辦再次下發(fā)了7號文《危險化學品產業(yè)轉移項目和化工園區(qū)安全風險防控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這份文件很特別,適用范圍并未包括全國,而是僅僅下發(fā)給了中西部的20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但是仍然有一定的代表性,在這份方案的附件-安全設計診斷檢查表中,涉及到控制室的要求截圖如下:
大家注意一下,這個方案和9月份發(fā)布的指導手冊,有點細微的差異,這里把控制室的側墻要求單獨作為一項,而把控制室/機柜間的防火間距單獨作為另一項了。并且控制室側墻的抗爆要求,其依據(jù)只有GB50779這一個了,沒有GB50160石化規(guī)了。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關于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側墻,只需要滿足GB50779的要求就行了。這樣的話,適用范圍可能就廣了,因為GB50779也并沒有區(qū)分裝置內或裝置外的控制室。所以,實際上把GB50160石化規(guī)第5.2.18條的疑惑消除了。也就是說,只要是控制室,無論裝置內或裝置外,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側墻都要滿足要求,無疑適用范圍明顯擴大了。
2021年發(fā)布的7號文,是截止到目前,公開的文件里涉及到控制室/機柜間的最新要求,但是從2017年以來發(fā)布的上述全部條文和標準并沒有作廢,目前仍然處于有效執(zhí)行狀態(tài),所以綜合以上的所有條文要求,大家就會發(fā)現(xiàn),基本上都沒有逃出2017年121號文的手掌心,121號文的范圍涵蓋了裝置內外的控制室和機柜間,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側墻都需要滿足抗爆要求。而此后的一系列條文,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慢慢地把機柜間淡化了,對機柜間的要求只需要滿足防火間距就可以了。這也是困惑我的地方,如果對機柜間,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側墻不需要滿足抗爆的話,那么121號文是需要修正的,畢竟牽涉到重大隱患,不是鬧著玩的。如果對機柜間確實要求和控制室一樣的話,那么為什么后來的一系列條文都沒有明確寫上呢?
******總結******
最后總結一下,由于2017年121號文并沒有宣布作廢或者修訂,所以控制室和機柜間(不區(qū)分裝置內和裝置外),其面向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的側墻還是要滿足防爆要求的,即滿足GB 50779第4.1.4條的要求,并且需要開洞的話,還是可以開的,但一定要抗爆驗算通過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