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技術分析|棗莊市薛城區(qū)“3.27”較大爆炸事故
事故速覽
2018年1月8日,泓勁商貿公司與甘霖實業(yè)公司簽訂租賃協議,以倉儲的名義,租賃該公司原供應科院設備庫,購買廢舊罐體并建設生產線,非法生產油漆原料(二硝基苯酚)。事發(fā)時正在進行非法建設。
事故技術分析
經山東省基本化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鑒定,爆炸罐體殘留物為2,6-二硝基苯酚,該物質為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遇明火、高溫、摩擦、震動或接觸堿性物質、氧化劑時均易引起爆炸。
因此這是一起非法建設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場施工隊伍對罐內物料認識不足,在施工作業(yè)前未采取清洗、置換、檢測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就貿然進行動火作業(yè),違規(guī)動火作業(yè)產生的高溫或火花引爆罐體內殘留的2,6-二硝基苯酚,加之罐體相對密閉,導致爆炸破壞力加強。
動火作業(yè)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yè)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qū)域,該區(qū)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qū)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二)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tài),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huán)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yè)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并派人監(jiān)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三)動火作業(yè)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