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yè)病的;
2.強迫10人以上勞動的;
3.因強迫他人勞動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強迫他人勞動的;
4.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5.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的;
6.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