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